《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条文节录,完整文本以官方发布为准。

相关案例(7)

案例里出现的「刑事拘留」「拘役」「取保候审」「缓刑」「报案回执」等术语,见 法律术语速查;遇到这类情况该打哪个电话,见 可能用到的电话。点开任意案例可看完整案情、判决结果与官方来源。

挂名法人 找两个「对公司经营毫不知情的挂名法人」顶在前面,自己隐身幕后骗钢材款 判五年 / 罚金 3 万

为实施诈骗先找来两名挂名法人,以「无偿转让」和支付「好处费」的方式把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对公司经营毫不知情的「傀儡」,自己隐身幕后继续以原法人代表自居签约收款。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2023 年 7 月,被害人通过微信联系上张某某,咨询一批钢材采购事宜。张某某表现得极为专业,不仅快速回应需求,而且话里话外无不透露出十分诚恳的合作意愿,很快双方签订了一份《商品购销合同》。表面看这是一次再正常不过的商业合作,但实际上这家公司不过是张某某实施诈骗的「舞台道具」:早在签约前数日,他已通过中间人找来两名挂名法人,以「无偿转让」和支付「好处费」的方式,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这两位对公司经营毫不知情的「傀儡」,而自己则隐身幕后,继续操控全局。张某某刻意隐瞒法定代表人变更这一重大事实,仍然以原公司法人代表自居,与被害人完成签约,并分多次收取大额预付款,钱款到账后迅速转移。

诉讼过程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合同诈骗罪对张某某提起公诉,经法院判决,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典型意义

这条案例对两类人都有警示:一类是「挂名法人」,一类是签合同的生意人。 先说挂名法人这一侧——「无偿转让公司给你」「当个法人一年给你几万块好处费」是黑灰产的固定话术,案例原文明确写了这两位法人「对公司经营毫不知情」。但法定代表人不是名誉头衔:公司对外负债、被起诉、被列入失信名单、税务异常,第一责任人就是登记上的法定代表人;本案中公司成了诈骗的「舞台道具」,这些挂名者很难说清自己与案件无关。再说生意人这一侧——签合同前查一下对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否刚刚变更,这是一个成本极低但很有效的动作:正常经营的公司很少在签约前数日把法人换成两个陌生人。本案被告人的另一个特征是「表现得极为专业、话里话外很诚恳」——专业感是包装出来的,工商信息才是查得到的。

法治周末(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25-10-21)

拉老乡入股 跟老乡说「有个送气业务很赚钱」,收了 6.6 万投资款拿去赌博 判三年三个月 / 罚金 5 万

对老乡谎称有送气工因年纪大想转让液化气配送业务、利润很大且只需 6.6 万元转让费,提议三人一起接手;收钱后并未收购业务,而是把钱用于赌博和吃喝玩乐。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2020 年 3 月期间,被告人刘某对自己的老乡罗某、曹某谎称有送气工因年纪大了想转让液化气配送业务资源,业务利润大,仅需要 6.6 万元转让费用。被告人刘某便提议三人一起接手做液化气配送业务,三人口头约定由刘某负责管理和配送,罗某、曹某只投资便可以分红,罗某、曹某分别支付 2.2 万元给刘某。被告人刘某又拉拢罗某、曹某的朋友汪某一同加入,汪某向刘某支付了 3 万元投资款。之后,被告人刘某又谎称业务需要扩大才会有更多利润分红,邀约罗某、曹某、汪某再次投入 5 万元,并与他们签订《入股分红协议书》。但被告人刘某收到投资款并未向他人收购送气业务,除花费小部分资金购买一些业务用品外,其余钱款用于赌博、吃喝玩乐等个人消费。

诉讼过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最终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典型意义

这条案例的教训是「熟人+口头约定+只投资不管事」这三件事同时出现时要格外小心。 三处细节值得记住:第一,切入点是「老乡」——本案被害人都是被告人的老乡,熟人关系让所有核实动作都被省略了;第二,模式是「你只出钱,我负责经营,到期分红」,被害人从未见过那个所谓要转让业务的送气工,也从未核实过业务是否真实存在;第三,「追加投资」是这类骗局的标志性动作:先收 6.6 万,再说「要扩大才有更多分红」再收 5 万,还煞有介事地签了《入股分红协议书》——协议书的作用是让人放心,不是让人核实。给普通人的操作建议:合伙做生意要落实到可查证的事实——业务转让有没有原始合同、对方是谁、钱打到谁的账户、有没有转账凭证。本案 11.6 万元最终被用于赌博和日常消费,钱基本没有追回可能,而被告人只判了三年三个月。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10)

货款到手即逃 口头约定买钢材,收 21 万货款后逃匿境外 21 万余元

电话里谈好钢材买卖,让对方把21万余元货款打到自己个人卡上,收款后直接逃匿到柬埔寨。

基本案情

2008年7月15日,曲靖市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某生以该公司名义,与以昆明某公司名义从事业务的被告人李某强电话约定购买钢材。同月20日,夏某生按李某强要求,从个人银行卡转账21万余元存入李某强个人银行卡账户。李某强收受货款后逃匿柬埔寨。归案后,李某强赔偿全部货款和经济损失费3万元并取得谅解。

诉讼过程

法院认定李某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其如实供述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从轻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一个容易混淆的点:合同诈骗罪的「合同」不限于书面合同,本案双方只是电话约定买卖钢材,属发生在生产经营领域、破坏市场交易秩序的行为,同样适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另一个关键信号是「收钱后逃匿」——这是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明确列举的情形之一,一旦收受货款、预付款后逃跑,几乎可以直接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很难再用「这只是一起经济纠纷」来辩解。

最高法公布诈骗犯罪典型案例·李某强合同诈骗案(2015-12-04)

假身份开公司 用假身份注册公司骗 50 万货款,再恶意透支信用卡 30 万 80 万余元 + 11 年刑期

以「朱军」的虚假身份注册建筑装饰公司,签合同、打欠条骗走材料款工程款50余万元后逃匿;又用假身份证、假房产证办信用卡恶意透支近30万元。

基本案情

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朱效明以「朱军」名义办理身份证,利用该虚假身份注册成立「商丘腾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营期间,其以「朱军」名义采取签订合同、出具欠条等方法,骗取郁某、李某等人材料款、工程款共计50.58万余元,骗取款项后逃匿。2012年8月3日、8月10日,朱效明又利用虚假的身份证、行车证、房产证等证件,在夏邑县农业银行、夏邑县邮政储蓄银行办理信用卡,分别透支19.99万余元、9.99万余元,至案发经发卡银行催要仍未归还。

诉讼过程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朱效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签订合同、出具欠条等方法,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预付款后逃匿,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属恶意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万元,责令退赔所骗取被害人的财产。

典型意义

这是一条「假身份 + 骗合同 + 恶意透支」的完整犯罪链,警示两个常见的侥幸心理:第一,用假名字注册公司、签合同,以为主体不存在就可以赖账——虚假身份本身就是虚构事实,反而强化了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第二,「信用卡欠着不还只是民事纠纷」是错的,恶意透支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达到数额标准就是信用卡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数罪并罚,本案最终执行十一年。

最高法公布诈骗犯罪典型案例·朱效明合同诈骗、信用卡诈骗案(2015-12-04)

口头合同 「高买低卖」骗走 196 万白酒,口头合同也算合同诈骗 196 万余元

因欠债无力偿还,虚构需要采购大量白酒的事实,冒用他人名义与销售商达成口头合同,骗得白酒后低价转售套现。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至9月,被告人陈某荣因欠债较多无力偿还,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需要采购大量白酒的事实,冒用他人名义与多名白酒销售商达成口头合同,就购买白酒的数量、价格、履行期限及方式达成一致,欺骗销售商先行交付白酒,其后以「高买低卖」的方式低价转售他人,所得款项用于挥霍。经查,案涉白酒价值人民币 196 万余元。案发前部分被害人多次催款、报警,陈某荣归还人民币 61 万元。案发后陈某荣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诉讼过程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15日作出(2022)苏0902刑初13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某荣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需要说明的是,本案在公安侦查阶段和检察批捕阶段曾认为构成诈骗罪,审查起诉和审理阶段改定合同诈骗罪。

典型意义

合同诈骗罪的关键是利用签订、履行合同的手段骗取财物,不仅侵犯财产权利,还破坏市场交易秩序。界定「合同」的范围不应拘泥于形式——即使是口头合同,只要发生在生产经营领域、体现市场交易秩序,同样可以构成合同诈骗罪。反之,与市场交易秩序无关的赠与、婚姻、收养等身份关系类合同,不成立本罪。

最高法入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 2023-03-1-167-001)

预付货款 低价货源诱饵,预付后账号消失 15 万

对方以远低于市场的价格供货,要求先付 30% 定金。付款后以“走流程、补差价”拖延,最后联系方式全部失效。

场景示例(据同类案件常见手法整理,非具体个案)

虚假发包 “内部工程”要保证金 保证金 20 万

自称有内部工程项目可以分包,要求先交履约保证金并签订看起来正规的合同。钱到手后项目根本不存在。

场景示例(据同类案件常见手法整理,非具体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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