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员超速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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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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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检查 遇检查掉头逆行撞上拦截警车,91.8mg 也判拘役 拘役 1 个月 15 日

发现前方民警设卡检查,驾车掉头进辅道逆行,撞上准备拦截的警车,随后继续逃跑约1公里才被拦停,赔偿警车维修费17800元。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某,女,30岁,无业。2024年12月4日23时43分许,吴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沿常州市武进区常武路西侧主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定安路路口北侧段,发现前方十余米处民警设卡检查,即驾车向右掉头进入辅道向北逆向行驶。此时在常武路古方路口警戒的一辆警车在该辅道往南行驶准备拦截,吴某所驾车辆避让不及撞到警车车头。吴某随即继续驾车向左转弯进入古方路往西行驶约1公里,在花园街人民路路口南侧被警车追踪拦截停下。经鉴定,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1.8mg/100ml;案发后吴某赔偿警车维修费人民币17800元。

诉讼过程

按《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规定,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且没有从重处理情节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检察机关认为,吴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1.8mg/100ml,但遇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检查驾车逃跑并撞击警车,存在「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从重情节,构成危险驾驶罪;驾车逃跑中撞到拦截警车,属于「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一般不适用缓刑。2025年4月24日提起公诉;2025年4月30日,武进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吴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千万别跑」的最好注脚。吴某的酒精含量 91.8mg 本在「可以不作犯罪处理」的区间内,但逃跑这个动作把她直接推进了刑事判决: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是明确的从重情节,而开车撞到拦截警车被认定为「采取暴力手段抗拒检查」,还导致一般不适用缓刑。如果再加一层,逃跑中造成警车损坏、人员受伤,还可能另外构成妨害公务罪或袭警罪,数罪并罚之下刑期会远超危险驾驶罪本身的上限(拘役六个月)。所以最理性的做法是:配合检查——呼气、抽血、签字,把损失控制在最小。

最高检醉驾以案释法案例·案例四(2025-09-28)

准驾不符 持 C2 驾照开手动挡,167mg 醉驾后溜车撞车判拘役两个月 拘役 2 个月

持 C2 驾驶证(仅能驾自动挡)却开手动挡小型汽车,饮酒后因操作不当向后溜车碰撞同向车辆,血液酒精167.07mg。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某某,男,40岁,自由职业,持C2驾驶证。2024年3月9日3时30分许,黄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手动挡汽车)在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绿塘北九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在经过绿塘北九路盛源水产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车辆向后溜车,碰撞同向行驶的小型汽车,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血液中酒精含量167.07mg/100ml;黄某某承担该次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黄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并获得谅解。

诉讼过程

检察机关认为,黄某某所驾驶的小型汽车属手动挡小型轿车(需持C1类驾驶证才能驾驶),与其所持「C2」类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属于《意见》规定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情形,应依法从重处理,且一般不适用缓刑。2024年8月27日提起公诉;2024年9月5日,霞山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黄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纠正了两个常见误解。第一个是「有驾照就不算无证驾驶」:驾照必须与准驾车型相符,C2 只能开自动挡小型汽车,开手动挡在法律上等同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属于危险驾驶罪的从重情节,一般不适用缓刑。第二个是「自首和谅解能抵掉从重情节」:本案黄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如实供述、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从宽情节已经用足,但仍然判拘役二个月实刑——因为「准驾不符」是法定从重情形,从重与从宽各自独立评价。此外他的酒精含量 167.07mg 已超过 150mg,本身也不属于可以不作犯罪处理的区间。

最高检醉驾以案释法案例·案例六(2025-09-28)

醉驾逃逸 232mg 醉驾两次追尾后弃车逃跑,判拘役五个月 拘役 5 个月 + 罚金 9000 元

醉驾追尾等红灯的出租车,协商时调头逃跑又与另一车相撞,随后弃车步行逃离,在附近酒店停车场被查获。血液酒精232mg/100ml。

基本案情

被告人喻某某,男,25岁,个体户。2025年2月10日18时许,喻某某醉酒后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路五里店路北口至程庄路北口段时,与前方等待红灯的出租车发生追尾,致两车受损,二人商议调头后在路边协商赔偿。喻某某调头后未停车而是自东向西驾车逃逸,期间又与另一小型客车相撞,致两车受损,后弃车步行逃离现场,被民警在事故现场附近酒店停车场查获。经鉴定,喻某某血液酒精含量232mg/100ml,负两起事故全部责任。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赔偿对方损失、取得谅解。

诉讼过程

检察机关认为,血液酒精含量高达232mg/100ml,属一般不适用缓刑的从重情节;醉酒程度深,案发时间在下班高峰、人车较多,先后造成两起交通事故均负全部责任,为逃避处罚逃逸,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大,应从严从重处理。2025年2月24日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2025年3月17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喻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典型意义

醉驾的量刑取决于几个硬指标,本案把「从重」的要素全踩了:酒精含量越高越重(232mg 远超80mg的醉驾标准)、发生事故且负全部责任、逃逸,这三项叠加会导致一般不适用缓刑。最值得记住的一点是「越跑越重」——第一次追尾本来只是普通事故,调头逃跑后又撞一辆、再弃车步行逃离,量刑空间被自己一步步耗尽;即便赔偿并取得谅解,仍判拘役五个月实刑。

最高检醉驾以案释法案例·案例二(2025-09-28)

酒驾再犯 酒驾被罚过再犯,103mg 也要判拘役 拘役 1 个月 15 日 + 罚金 3000 元

2023年因酒驾被罚款1500元、暂扣驾照6个月;2024年12月再次饮酒后驾车被查获,血液酒精103.1mg,虽不满150mg仍被判实刑。

基本案情

被告人邱某,男,34岁,个体户。2023年6月22日,邱某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以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24年12月25日晚,邱某在杭州市余杭区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上路行驶,途经良睦路、文一西路等路段;20时27分许,在西湖区文一西路和龙章路路口处被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湖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3.1mg/100ml。

诉讼过程

按照《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检察机关认为,邱某血液酒精含量虽不满150mg/100ml,但其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具有该意见第十条规定的从重情节,构成危险驾驶罪。2024年12月27日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2024年12月31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邱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三千元。

典型意义

这是「醉驾新规」中最容易误解的一条:150mg 以下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不等于一定不处理。新规同时列了十几种从重情节,其中就包括「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本案邱某酒精含量103.1mg,原本可能不作犯罪处理,但因为有酒驾被罚的前科,直接构成危险驾驶罪并被判处实刑。所谓「不犯不罚,再犯从严」,一次酒驾的行政处罚记录,会成为此后两年内的量刑枷锁。

最高检醉驾以案释法案例·案例三(2025-09-28)

顶包 醉驾让妻子顶包、否认开车,判拘役一个月缓二个月 拘役 1 个月缓 2 个月 + 罚金 2000 元

被民警盘问时谎称自己是路人,妻子到场冒充驾驶员也不否认,导致血检延迟三个多小时,被认定「逃避检查」从重情节。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被告人丁某,男,46岁,务工人员。2024年6月20日21时30分许,丁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上海市奉贤区东海路其住宅附近下车,为便于停车欲移动路边路锥时,遇民警执勤检查盘问,其谎称自己系路人,否认驾驶过该车辆。民警排查邻近住宅业主,丁某之妻贺某某在排查过程中到场,冒充自己系车辆驾驶员,丁某未予以否认。后民警通过调取监控录像证实系丁某驾驶车辆,于次日凌晨对其做呼气测试和血液酒精含量鉴定,经鉴定丁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0mg/100ml。

诉讼过程

按照《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检察机关认为,丁某血液酒精含量虽为100mg/100ml,但被查获时谎称系路人、在妻子顶包过程中未予否认、现场拒绝做呼气测试,妨害公安机关侦查工作,导致呼气测试及血液酒精含量检测延迟三个多小时,应认定为「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从重情节,构成危险驾驶罪。2024年8月1日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2024年8月7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丁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鉴于贺某某对丁某当日是否饮酒并不明知、临时顶包未造成严重后果,检察机关联合公安机关对其开展批评教育。

典型意义

100mg 的酒精含量本来是「可以不作犯罪处理」的区间,但丁某因为说谎和让妻子顶包,把自己推进了刑事判决。法律上,「顶包」不是家务事,而是妨害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从重情节;顶包者本人如果明知对方酒驾仍作虚假陈述,还可能构成包庇罪。对家人来说,最该做的是劝其配合检查,而不是「帮忙」——检察官的提示很直接:「顶包行为,害人害己。」

最高检醉驾以案释法案例·案例五(2025-09-28)

醉驾取证 停车场里挪车剐蹭,241mg 判拘役三个月 拘役三个月

醉酒后在公共停车场内行驶并剐蹭其他车辆,呼气检测 191mg,血检 241.3mg;又以采血程序不规范为由主张排除鉴定意见。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27日15时57分许,被告人成某明醉酒后驾驶汽车,在北京市东城区某大厦的公共停车场内行驶,与停放在停车位内的其他汽车发生剐蹭,大厦工作人员当即报警。民警到场后发现成某明有醉驾嫌疑,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为 191 毫克/100 毫升,遂通知医务人员到场提取血液样本。经送检鉴定,血液酒精含量为 241.3 毫克/100 毫升。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成某明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其赔偿了被剐蹭车辆车主的经济损失。

诉讼过程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9日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成某明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成某明以采血程序不规范、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为由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2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另行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提取血液样本行为违法,法院认定该行为属刑事侦查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驳回起诉;二审与再审申请均被驳回。

典型意义

在刑事立案前,公安机关根据呼气检测结果认为涉嫌犯罪、为收集固定证据而提取血液样本的,属于刑事侦查行为,不能通过行政诉讼来排除。采血、封装、送检程序存在瑕疵的,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不影响客观性的,鉴定意见仍应作为定案证据——想靠程序瑕疵脱罪行不通。

最高法第48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268-272号,2026-02-13)

辅助驾驶 开「智驾神器」躺在副驾睡觉,仍是驾驶人 拘役一个月十五日

醉后激活车载辅助驾驶功能,加装配件逃避系统监测,自己坐到副驾驶位睡觉,车辆在无人监管状态下行驶。

基本案情

2025年9月13日零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群饮酒后驾驶汽车从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塘栖镇某饭店附近回到其居住小区。1时15分许又驾驶该车离开小区,随后激活辅助驾驶功能、设置目的地,利用其私自安装的、可以逃避辅助驾驶系统监测的「智驾神器」配件,使车辆在实际无人监管状态下继续行驶,其本人则坐到副驾驶座位睡觉。1时37分许,车辆行驶至目的地附近路段停止,因车辆挡道,过路群众发现车内仅有在副驾驶位睡觉的王某群遂报警。民警到场后进行呼气检测发现其涉嫌醉驾,送医提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为 114.5 毫克/100 毫升,属醉酒。另查明其曾于2024年7月因饮酒后驾车被暂扣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

诉讼过程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19日作出(2025)浙0113刑初59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某群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车载辅助驾驶系统不能代替驾驶人成为驾驶主体。激活辅助驾驶功能后,驾驶人仍是实际执行驾驶任务的人,负有确保行车安全的责任;利用非法配件逃避系统监测、脱离方向盘甚至坐到副驾睡觉,属于违规驾驶,不能以此否认驾驶人身份与责任。二年内曾因酒驾受过行政处罚的,即便血液酒精含量不满 150mg/100ml 也要定罪处罚。

最高法第48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268-272号,2026-02-13)

教唆醉驾 「做局」骗人醉驾去揭发立功,教唆者判得更重 教唆者实刑,醉驾者缓刑

为给他人制造立功机会,多人设局劝酒并教唆本无犯意者在高速公路上醉驾,随后举报。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另案被告人李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提起公诉,取保候审期间为获得从宽处理,委托被告人聂某环「做局」诱使他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制造立功表现,承诺支付报酬 2 万元。聂某环又委托方某程物色人选,选定被告人艾某。此后数人商议确定分工:由方某程、梁某雨、邝某(未成年人,不起诉)等陪同艾某饮酒并教唆其在高速公路醉驾,再由李某揭发。2023年8月29日,方某程邀请艾某聚餐并提供汽车,安排人员陪酒;李某叮嘱要让艾某喝白酒以达到醉酒标准;梁某雨以已请代驾为由骗艾某放心大量饮酒,邝某又谎称朋友已安排酒吧包房骗其前往。聂某环假装偶遇,在艾某表示不敢酒后驾车时教唆其跟随自己的车经 G42 沪蓉高速回城,并谎称发现警察检查会提前通知。艾某遂醉驾上高速,聂某环将信息告知李某后李某报警,艾某在收费站被查获,血液酒精含量 129.2 毫克/100 毫升。

诉讼过程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12日作出判决:艾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聂某环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元;方某程、梁某雨各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生效。另案李某的立功被认定不成立,其诈骗罪由二年三个月改判为三年,与危险驾驶罪判处的拘役二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典型意义

采取欺骗、怂恿等方法教唆他人醉驾、情节恶劣的,以危险驾驶罪共犯论处,且教唆者所起作用更大、判得更重(实刑 vs 醉驾者缓刑)。通过贿买等非法手段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构成立功——「做局立功」不仅无效,自己还会多一桩罪。

最高法第48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268-272号,2026-02-13)

追逐竞驶 路上飙车被认定追逐竞驶 拘役 + 罚金

夜间在道路上互相追逐超速行驶,虽未造成事故但情节恶劣即构成危险驾驶。

场景示例(据同类案件常见手法整理,非具体个案)

严重超员 校车严重超员被查处 拘役 + 罚金

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时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此类行为与醉驾同属危险驾驶的行为方式。

场景示例(据同类案件常见手法整理,非具体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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