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远程锁机 修车店帮车主刷写发动机数据,躲开融资租赁公司的远程锁车 获利 1.01 万元 + 维修费 2.75 万元
车主因未按合同还款、担心被融资租赁公司远程锁车,找到汽修店;店主用汽车智能检测系统和 VCI 链接设备刷写机动车发动机系统数据,破坏车上北斗 GPS 监控设备传输数据,让 18 辆车无法执行锁车命令。
基本案情
2022年2、3月份,被告人郭某某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其以融资租赁方式购买的11辆重型自卸牵引车的贷款,为防止融资租赁公司远程通过车载GPS定位系统锁车,郭某某找到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为牟利,在自己经营的汽车修理店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其购买的汽车智能检测系统和VCI链接设备,通过刷写机动车发动机系统数据的方式,先后为郭某某的11辆重型自卸牵引车、闫某某的7辆重型自卸牵引车车上的北斗GPS监控设备传输数据进行破坏,致使车辆不能正常执行锁车命令。陈某某共获利人民币10100元(郭某某给付6600元,闫某某给付3500元)。经鉴定,被破坏车辆恢复「天行健」锁车功能的维修费用为27540元(1530元/辆)。
诉讼过程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二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修改,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且系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中二人均系主犯。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郭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二人均系初犯,且分别退缴违法所得、缴纳赔偿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郭某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随案移送的智能汽车智能检测系统、VCI链接设备予以没收;追缴陈某某违法所得10100元退赔被害单位;责令陈某某继续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9025元,郭某某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8415元。
典型意义
本案确立了一条对汽车维修行业非常重要的裁判规则:企业自主研发的机械远程监控系统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侵入并破坏该系统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而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或盗窃诈骗等侵财类犯罪。 背景很现实:工程机械、商用车辆销售时普遍安装远程监控系统,客户拖欠贷款时厂商可以远程「锁机」;于是出现了「刷写发动机数据、破坏 GPS 数据」的规避需求。给汽修从业者的警示极为直接:「帮客户把锁车功能刷掉」不是普通改装业务,是刑事犯罪——本案店主获利 1.01 万元,判一年六个月缓二年,还要继续退赔经济损失,作案用的检测设备和 VCI 链接设备一并没收。给车主的提示是:欠款应该通过协商或诉讼解决,花钱找人破坏监控系统,会把自己从「债务人」变成「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