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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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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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远程锁机 修车店帮车主刷写发动机数据,躲开融资租赁公司的远程锁车 获利 1.01 万元 + 维修费 2.75 万元

车主因未按合同还款、担心被融资租赁公司远程锁车,找到汽修店;店主用汽车智能检测系统和 VCI 链接设备刷写机动车发动机系统数据,破坏车上北斗 GPS 监控设备传输数据,让 18 辆车无法执行锁车命令。

基本案情

2022年2、3月份,被告人郭某某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其以融资租赁方式购买的11辆重型自卸牵引车的贷款,为防止融资租赁公司远程通过车载GPS定位系统锁车,郭某某找到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为牟利,在自己经营的汽车修理店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其购买的汽车智能检测系统和VCI链接设备,通过刷写机动车发动机系统数据的方式,先后为郭某某的11辆重型自卸牵引车、闫某某的7辆重型自卸牵引车车上的北斗GPS监控设备传输数据进行破坏,致使车辆不能正常执行锁车命令。陈某某共获利人民币10100元(郭某某给付6600元,闫某某给付3500元)。经鉴定,被破坏车辆恢复「天行健」锁车功能的维修费用为27540元(1530元/辆)。

诉讼过程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二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修改,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且系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中二人均系主犯。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郭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二人均系初犯,且分别退缴违法所得、缴纳赔偿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郭某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随案移送的智能汽车智能检测系统、VCI链接设备予以没收;追缴陈某某违法所得10100元退赔被害单位;责令陈某某继续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9025元,郭某某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8415元。

典型意义

本案确立了一条对汽车维修行业非常重要的裁判规则:企业自主研发的机械远程监控系统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侵入并破坏该系统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而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或盗窃诈骗等侵财类犯罪。 背景很现实:工程机械、商用车辆销售时普遍安装远程监控系统,客户拖欠贷款时厂商可以远程「锁机」;于是出现了「刷写发动机数据、破坏 GPS 数据」的规避需求。给汽修从业者的警示极为直接:「帮客户把锁车功能刷掉」不是普通改装业务,是刑事犯罪——本案店主获利 1.01 万元,判一年六个月缓二年,还要继续退赔经济损失,作案用的检测设备和 VCI 链接设备一并没收。给车主的提示是:欠款应该通过协商或诉讼解决,花钱找人破坏监控系统,会把自己从「债务人」变成「被告人」。

河北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2025-03-25)

劫持域名 伪造营业执照骗到解析权限,劫持知名网站域名引流量到赌博站 网站停摆 4 小时

冒充知名网站工作人员、伪造营业执照骗取域名服务商信任,取得解析管理权限后修改子域名 IP 指向,把用户导向自己搭建的境外赌博广告页面。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李丙龙为牟取非法利益,预谋以修改大型互联网网站域名解析指向的方法,劫持互联网流量访问相关赌博网站,获取境外赌博网站广告推广流量提成。2014年10月20日,李丙龙冒充某知名网站工作人员,采取伪造该网站公司营业执照等方式,骗取该网站注册服务提供商信任,获取网站域名解析服务管理权限。10月21日,李丙龙通过其在域名解析服务网站平台注册的账号,利用该平台相关功能自动生成了该知名网站二级子域名部分DNS解析列表,修改该网站子域名的IP指向,使其连接至自己租用境外虚拟服务器建立的赌博网站广告发布页面。当日19时许,修改生效,致使该网站不能正常运行;23时许,该知名网站经技术排查恢复了网站正常运行。11月25日,李丙龙被公安机关抓获,至案发时未及获利。经司法鉴定,该知名网站共有559万有效用户,其中邮箱系统有36万有效用户;按日均电脑客户端访问量计算,10月7日至10月20日邮箱系统日均访问量达12.3万。李丙龙的行为造成该知名网站10月21日19时至23时长达四小时左右无法正常发挥其服务功能,案发当日仅邮件系统电脑客户端访问量就从12.3万减少至4.43万。

诉讼过程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4月9日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起公诉。2015年11月4日,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李丙龙的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其行为符合「造成为五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的「后果特别严重」情形。结合量刑情节,判处李丙龙有期徒刑五年。李丙龙上诉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的要旨是:以修改域名解析服务器指向的方式劫持域名,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属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三个数字决定了量刑档次:网站 559 万有效用户、邮箱系统 36 万用户、瘫痪 4 小时——按司法解释,「为五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就是「后果特别严重」,法定刑三年以上。最值得警惕的细节是「伪造营业执照骗取服务商信任」:李丙龙没有用高深技术攻击服务器,他攻的是「人对材料的信任」,拿到合法的解析管理权限后再动手。对企业和运维人员的提示很直接:域名解析权限的授予环节就是安全边界,任何「代办、帮忙操作、要资质材料」的请求都应该按最高风险处理。

最高检指导性案例·检例第33号 李丙龙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2017-10-17)

删改购物评价 冒用买家身份进电商内部评价系统,删改 347 个中差评赚 9 万 删改 347 个评价

联系需要修改中差评的卖家,从他人处购买发表过中差评的买家信息 300 余条,冒用买家身份骗取客服重置密码,登录电商内部评价系统删改中差评。

基本案情

2011年5月至2012年12月,被告人李骏杰(原系浙江杭州某网络公司员工)在工作单位及自己家中,单独或伙同他人通过聊天软件联系需要修改中差评的某购物网站卖家,并从被告人黄福权等处购买发表中差评的该购物网站买家信息300余条。李骏杰冒用买家身份,骗取客服审核通过后重置账号密码,登录该购物网站内部评价系统,删改买家的中差评347个,获利9万余元。经查:被告人胡榕(原系江西省九江市公安局民警)利用职务之便,将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分别出售给被告人黄福权、董伟、王凤昭。2012年12月11日李骏杰被抓获归案,此后胡榕、黄福权、董伟、王凤昭等人也被先后抓获。

诉讼过程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3月24日以李骏杰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胡榕犯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黄福权等人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起公诉。2015年1月12日,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李骏杰的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胡榕构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黄福权、董伟、王凤昭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董伟上诉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的要旨是:冒用买家身份进入网站内部评价系统删改购物评价,属于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内存储数据进行修改,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这纠正了一个很常见的认知误区——很多人以为「删个差评」最多是违规操作、平台处罚,实际上是可以判到五年的刑事犯罪,本案李骏杰获利 9 万余元、删改 347 个评价,判五年。案件还呈现出完整的黑灰产链条,牵出四个罪名:改评价的、卖公民个人信息的(其中一名是公安民警利用职务之便出售)、买个人信息和收买信息的,全链条被判刑。对企业的作用也值得说明:评价系统是平台的数据完整性的一部分,任何为商业利益干预评价的行为都在刑法射程内。

最高检指导性案例·检例第34号 李骏杰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2017-10-17)

锁机勒索 冒充年轻女性骗人登录陌生 ID,远程锁定 21 部苹果手机再索要解锁费 锁定 21 部手机

冒充年轻女性与被害人聊天,谎称自己的苹果手机无法登录云存储、请对方代为登录,诱骗被害人注销原有 ID 后再用被告人提供的 ID 和密码登录,随后远程锁定手机,以解锁为条件索要钱财。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曾兴亮与王玉生结伙或者单独使用聊天社交软件,冒充年轻女性与被害人聊天,谎称自己的苹果手机因故障无法登录「iCloud」(云存储),请被害人代为登录,诱骗被害人先注销其苹果手机上原有的ID,再使用被告人提供的ID及密码登录。随后,曾、王二人立即在电脑上使用新的ID及密码登录苹果官方网站,利用苹果手机相关功能将被害人的手机设置修改,并使用「密码保护问题」修改该ID的密码,从而远程锁定被害人的苹果手机。曾、王二人再在其个人电脑上,用网络聊天软件与被害人联系,以解锁为条件索要钱财。采用这种方式,曾兴亮单独或合伙作案共21起,涉及苹果手机22部,锁定苹果手机21部,索得人民币合计7290元;王玉生参与作案12起,涉及苹果手机12部,锁定苹果手机11部,索得人民币合计4750元。2016年11月24日,二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诉讼过程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2月23日以曾兴亮、王玉生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起公诉。2017年1月20日,海安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曾兴亮、王玉生的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六个月。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确立了一条重要的裁判规则:智能手机终端应当认定为刑法保护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锁定智能手机导致不能使用的行为可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对普通人来说,最实用的是这个骗局的识别方法:任何人以任何理由请你「用他的 ID 和密码登录」你的手机,都要立刻停止操作——只要你登录了他的 ID,「查找我的设备」功能就握在他手里,你的手机随时可以被远程锁定,甚至被抹掉数据。本案骗子只用了几句话术(冒充年轻女性、谎称手机故障),作案 21 起、只索得 7290 元,却因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判一年三个月实刑——因为这类行为的危害不在于骗到多少钱,而在于直接破坏了设备的功能与数据。

最高检指导性案例·检例第35号 曾兴亮、王玉生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2017-10-17)

DNS 劫持 劫持路由器 DNS 强制跳转导航网站,卖流量赚 75 万 违法所得 75 万余元

租用服务器用恶意代码修改互联网用户路由器的DNS设置,让用户打开导航网站时被强制跳转到自己的网站,再把劫持来的流量卖给导航站赚取广告费。

基本案情

2013年底至2014年10月,被告人付宣豪、黄子超等人租赁多台服务器,使用恶意代码修改互联网用户路由器的DNS设置,使用户登录「2345.com」等导航网站时跳转至其设置的「5w.com」导航网站。二人将获取的互联网用户流量出售给杭州久尚科技有限公司(系「5w.com」导航网站所有者),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754762.34元。2014年11月17日,付宣豪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动至公安机关,黄子超主动投案,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诉讼过程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年5月20日作出(2015)浦刑初字第146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付宣豪、黄子超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以及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确立了一条重要规则:「DNS 劫持」属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它的危害不在于砸了多少台机器,而在于强制改变了网络用户的上网路径——通过修改路由器、浏览器设置、锁定主页或弹出新窗口,迫使用户访问指定网站,就是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的干扰。本案同时明确了量刑尺度:违法所得2.5万元以上或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属「后果特别严重」,法定刑升至五年以上;本案违法所得75万余元本应判五年以上,因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未获取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有自首情节且无前科,才依法减轻并适用缓刑。

最高法指导性案例102号·付宣豪、黄子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2018-12-25)

DDoS 攻击 搭 DDoS 攻击网站接单,攻击者与下单者一起判刑 网站充值 17.6 万元 / 最高五年六个月

建站吸收会员充值、提交攻击任务,再按任务对目标IP发起DDoS攻击;有客户为打压同行,对竞争对手11个IP提交百余次攻击。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被告人唐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建立了一个具有会员充值、任务提交功能的DDoS网站,通过网络推广等方式吸收有DDoS攻击需求的人员注册会员、充值并提交攻击任务。2017年9月底开始,唐某某伙同被告人肖某对会员提交的攻击目标IP等内容进行DDoS攻击,致使被攻击的IP关联网站、服务器等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截至案发,该网站接受会员充值总额为176310元。2018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等4人相继在上述网站注册会员充值并提交DDoS攻击任务,由唐某某等人操作实施;其中张某于2018年1月下旬针对武汉多家教育培训公司网站的11个IP地址或域名提交117次套餐攻击,造成武汉多家教育咨询公司的网站或服务器不能正常运行。

诉讼过程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2019年5月29日作出(2018)苏0684刑初664号刑事判决,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被告人唐某某、王某、肖某、张某等7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个月不等。被告人张某等人提出上诉,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1月15日作出(2019)苏06刑终3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回答了两个常被误解的问题。第一,「搭网站接单」和「下单攻击」都是犯罪:唐某某等经营管理者直接提供攻击服务,不属于「提供技术支持」,应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张某等注册会员提交攻击任务,形式上是「买家」,实质是犯意发起者,与运营者构成共同犯罪。第二,IP地址或域名个数不等于被攻击系统台数:由于云服务器、CDN的存在,一个IP可能托管几百个网站,因此不能简单按IP数量套用「台数」标准,而应结合攻击次数、持续时间、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综合判断是否「后果严重」。为打压同行而攻击对手网站,是本案中张某的动机,也是很多商业恶性竞争的起点。

最高法入库参考案例·张某等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入库编号 2024-18-1-254-001,2024-09-29)

离职IT改密码删数据 离职后用原管理员账号改密码删日志,定非法控制而非破坏 恢复数据花费 12 万余元

离职工程师因矛盾怀恨,在家用原有管理员账号登录原公司服务器,修改管理员密码并删除共享服务器磁盘中的数据和操作日志。

基本案情

吕某某原系北京某科技公司的 IT 高级工程师,负责公司网络机房与服务器管理,2022年7月离职。因离职前曾与公司负责人员发生矛盾而怀恨在心。2023年5月18日晚,吕某某在家中使用其原有的管理员账号和密码,通过本人手机登录该公司的共享服务器账户,修改管理员密码,并删除共享服务器磁盘中的数据和操作日志。次日公司发现大量工作数据丢失、影响正常工作开展,后为恢复数据共计花费 12 万余元。

诉讼过程

2023年8月28日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以吕某某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移送审查起诉。昌平区检察院受理后通过自行补充侦查查明:吕某某删除的数据为公司共享服务器中的备份数据和操作日志,并未造成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损坏或不能正常运行。同时开展追赃挽损,引导嫌疑人家属退赔被害公司损失并取得谅解。2023年9月27日,昌平区检察院改变定性,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起公诉。2023年11月8日昌平区法院一审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吕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两个罪名怎么分,关键看是否造成系统功能实质性破坏或系统不能正常运行: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仅非法登录并通过改密码、删备份和日志等方式实施控制、但未破坏系统功能的,定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所以「离职后还用原账号登录」本身就是非法控制——哪怕你只删了日志。

最高检「依法惩治网络犯罪 助力网络空间综合治理」典型案例·北京昌平吕某某案(2024-02-23)

离职网管删库 离职网管用留存的最高权限删光数据和备份,判一年三个月 系统全面瘫痪,恢复费用 2 万元

离职后自恃熟悉服务器架构且仍持有最高权限账号,多次登录删除核心运营数据及全部备份,想再以「专家」身份索要报销款。

基本案情

王某自2016年9月至2024年10月在某公司担任网络技术人员,长期负责企业网络与信息系统管理。离职后,他单方面认为公司拖欠其设备垫资报销款而心生怨恨,自恃熟悉原公司服务器架构与运行模式,且手中仍持有在职期间留存的最高权限账号密码,遂计划先破坏数据制造系统故障,再以「技术专家」身份假意帮忙恢复,借此向公司施压索要报销款。2025年1月至2月,王某多次使用留存的账号密码登录公司服务器,在查看、下载数据后恶意删除核心运营数据,范围包括金蝶系统、用友系统、邮件服务器、代理服务器、加密服务器、文件存储服务器及上述系统的全部备份数据。

诉讼过程

删除后企业信息系统全面瘫痪,财务、采购、仓储等关键部门办公系统无法使用,核心生产图纸、技术资料、项目文件无法正常打开,生产线面临全面停产风险;公司紧急聘请专业信息技术公司进行数据恢复、系统重建与安全加固,花费 2 万元,并额外承担员工加班工资与运营成本。2025年2月8日王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赔偿公司损失并认罪认罚。法院认定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进行删除、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且后果严重,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典型意义

「只是删了数据」不是民事纠纷——对系统中存储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且后果严重的,即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后果特别严重的量刑更重。离职后未交还、仍持有最高权限账号,以及把备份一并删除,都是本案后果被认定「严重」的关键。职场纠纷应走协商、仲裁、诉讼,不能拿数据撒气。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江苏法院网,2026-02-27)

流量攻击 为了出气打瘫对方服务 刑责

租用攻击资源对 competitor 服务发起流量攻击,导致长时间无法访问。对系统功能进行干扰造成不能正常运行,同样适用。

场景示例(据同类案件常见手法整理,非具体个案)

逻辑炸弹 埋下定时触发的破坏代码 业务中断 + 刑责

在系统中埋下满足条件即触发的破坏代码,条件达成后删除数据或锁死功能。对系统功能进行干扰,后果严重即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场景示例(据同类案件常见手法整理,非具体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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