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条文节录,完整文本以官方发布为准。

相关案例(17)

案例里出现的「刑事拘留」「拘役」「取保候审」「缓刑」「报案回执」等术语,见 法律术语速查;遇到这类情况该打哪个电话,见 可能用到的电话。点开任意案例可看完整案情、判决结果与官方来源。

病友群卖药 奶奶吃剩的 7 盒安眠药在病友群卖了 70 元,买家明说「以前吸白粉」 收款 70 元 / 拘役五个月

奶奶患肺癌治疗期间因睡眠问题从医院开具艾司唑仑片,药品有剩余,遂在病友群中转卖;买家收货前明确说过自己以前吸白粉上瘾、现在用艾司唑仑替代,她当时并未在意。

基本案情

廖芳芳,75后女性,大学文化,居住在北京东城区。2017年,其奶奶确诊肺癌,需服用靶向药治疗;因睡眠问题,奶奶从医院开具艾司唑仑片。廖芳芳加入了多个病友群,群内常有人求购或转卖药品。2021年1月,因奶奶睡眠质量较好、药品剩余,廖芳芳决定在病友群中转卖艾司唑仑片。她向买家陈某某邮寄药品后,陈某某曾表示:他以前吸白粉上瘾,现在用艾司唑仑替代,廖芳芳当时并未在意。代理律师介绍:陈某某确认药品到达指定地点后报警,并带领民警前往快递站扣押、称量和取样。2021年2月,廖芳芳在家中被民警带走,随后被刑拘。涉案药品为艾司唑仑片7盒共134粒,收款70元。

诉讼过程

2021年4月,北京海淀区检察院对廖芳芳提起公诉。审理期间,廖芳芳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希望早日获释。海淀区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判决拘役五个月,罚金二千元。一审宣判后,廖芳芳没有上诉。判决后她重新聘请律师进行申诉。2025年9月,北京海淀区检察院作出《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认为此案不符合抗诉条件。

典型意义

这就是「处理闲置药品」最典型的刑事后果:7 盒药、70 元、拘役五个月。 检察院在申诉审查中把「为什么认定她明知」讲得很直白,值得逐条看:第一,她长期照顾患癌奶奶并代为开药,理应对艾司唑仑的功效及管控要求有一定认知——「我是家属、我常接触这药」反而成了认定明知的依据;第二,在购买人明确表明吸毒人员身份的情况下仍出售药品,具有违法犯罪的主观故意;第三,她辩称只是处理闲置、不图牟利,但证据显示她特意从医院开药用于交易,超出了「处理闲置药品」的范畴;第四,聊天记录显示她不过问、不在意对方买药用途,在得知对方买药是为了替代吸白粉而非治病后仍同意出售,直接目的是牟利。这四条给普通人一个非常具体的判断标准:买家说漏嘴「我有瘾」「以前吸白粉」,你说一句「这样啊」然后照卖,法律上就是明知。 想避免风险,正确处理方式是不转卖、不寄递,剩余管制药品交回医院或按规定销毁。

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澎湃新闻,2025-11-06 申诉结果报道)

转卖剩余药 转卖没吃完的 5 盒安眠药收 300 元,一审判贩毒缓刑,最终检察院不起诉 收款 300 元 / 一审缓刑 → 最终不起诉

患系统性红斑狼疮、狼疮性脑病,在医院开具思诺思治失眠;病情稳定自行停药后觉得剩余药品浪费可惜,在网上出售给两名买家并快递寄出。

基本案情

马琳琳(化名),女,2002年出生,患系统性红斑狼疮、狼疮性脑病并存在失眠问题。2024年1月被确诊后,在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先后开具8盒思诺思(酒石酸唑吡坦片)用于治疗失眠。2024年6月,病情趋于稳定、逐渐停药,整理药品时发现剩余较多,遂想到通过网络出售(自称当时不知思诺思属受管制药品,不想浪费)。买家与数量:广东牛某2盒共14片,浙江海盐董某3盒共21片,合计5盒,均通过快递邮寄。价格:原价约20元一盒,马琳琳考虑挂号费等额外费用后以60元一盒出售,一审认定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已退出)。买家董某出生于1994年,购药后主动联系警方报案,并和警方一起领取快递;聊天记录显示董某曾主动提到「越吃量越大,感觉有瘾」,并询问以后能否再开。

诉讼过程

2024年7月,马琳琳被浙江海盐警方告知涉嫌毒品犯罪,后取保候审。2024年10月,海盐县人民检察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提起公诉。2024年12月,海盐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认定其违反国家精神药品管制法规,通过快递向2人2次贩卖、运输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鉴于如实供述(坦白)、当庭自愿认罪认罚、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一个月,退出违法所得300元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思诺思3板系违禁品由扣押机关依法销毁。一审宣判后马琳琳提起上诉,2025年3月31日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辩护人作无罪辩护,核心争议为马琳琳是否具有贩毒的故意。2025年7月30日马琳琳收到嘉兴中院二审裁定书,法院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裁定撤销海盐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发回重新审判。2025年9月24日,海盐县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和上面廖芳芳那件放在一起看,才是「不明知」这条线最完整的普法。 两件案子的行为人都是「处理家里的剩余药品」,结果却相反:马琳琳不知道思诺思是管制药品、买家也没有明说自己是吸毒者,最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起诉;廖芳芳的买家明确说了「以前吸白粉、现在用它替代」,她被判拘役五个月、申诉也被驳回。 差别就落在「主观明知」这一个要件上——贩卖毒品罪要求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而麻精药品的两面性(遵医嘱是药、违法滥用是毒)让「知不知道」成了定罪的关键。需要说清三点:第一,不起诉不等于「卖剩余安眠药不犯法」——本案是「不知情不担责」,形式上仍符合构成要件,只是无法证明主观明知;第二,一审毕竟作过有罪判决、适用了缓刑,说明实务中默认认知是「处方药不能卖」,普通人指望「我不知道」脱身风险极高;第三,评论视角还点出一个制度问题:管制药品的信息不对称太大,更务实的是建立药品回收渠道、在包装和开方环节就写明禁止转售,而不是事后让个体承担认知成本。

浙江海盐县人民法院一审、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海盐县人民检察院(澎湃新闻·黔微普法,2025-07-31)

明知吸毒者 对方明说是买安眠药「上头」,他开了一盒思诺思快递过去,判拘役六个月 两次贩卖 / 拘役六个月

在社交平台结识对方后,对方明确表示要购买安眠药用于「上头」(即吸毒等用途);他到医院称自己患有失眠障碍,经医生开处方买到一盒思诺思,随后通过快递转手寄出。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被告人张某在社交平台结识了倪某,后倪某告诉张某自己需要购买安眠药用于「上头」,即吸毒等用途。同月,被告人张某到医院称自己患有失眠障碍,经医生开具处方后,购买一盒酒石酸唑吡坦片(思诺思),后通过快递转手给倪某。张某明知倪某购买安眠药作为毒品使用,仍向倪某出售思诺思。倪某在网络快递平台下单后,快递员前往张某住处取走药品,并送至上海市普陀区某地址,前述药品检测出唑吡坦成分。隔日,两人重复同样的操作,将思诺思送至上海市徐汇区某地址,该药品同样检测出唑吡坦成分。2025年1月,被告人张某被抓获到案。

诉讼过程

徐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牟利为目的,明知他人用于吸食毒品,仍两次向其贩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国家管制精神药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法院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违法所得及查获毒品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关键词是「上头」——这是一个可以直接触发刑事责任的暗语。 徐汇法院把构成要件讲得很清楚:以牟利为目的 + 明知他人用于吸食毒品 + 贩卖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 = 贩卖毒品罪。三点提示:第一,买家只要用「上头」「飘」「OD」这类词说明用途,你就已经知道他在干什么了,之后任何形式的交付都会被认定为贩卖;第二,「我开处方是为了治病」不能洗白——张某确实是去医院挂号、确实拿到了真处方,但开药的目的是转手卖出,「有处方」只解决药的来源,不解决行为的性质;第三,代寄、平台下单、快递员上门取件仍然是你交付毒品,形式上的「我没直接给」不影响定性。量刑上是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属于较轻的档次,原因是数量小、认罪认罚——但罪名一旦成立,前程和政审层面的后果远大于这一个月的自由。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澎湃新闻·黔微普法,2025-07-31)

借证开药 借朋友身份证、还从网上买身份证,反复去医院开思诺思高价卖 5 盒共 100 片 / 判七个月

谎称自己失眠、用固定话术让医生相信并开药;因本人身份证开不出更多药,便向周围朋友借身份证、并从网上购买身份证,用同样方法反复开药后高价贩卖。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至2022年2月间,被告人刘某某使用自己及他人身份证多次从医院开出思诺思酒石酸唑吡坦片:到医院谎称自己失眠,按照固定「话术」让医生信以为真为其开药;由于管控限制无法用本人身份证开出更多思诺思,便向周围朋友借身份证、并从网上购买身份证,反复去医院以同样方法开药,开出的药品用于高价贩卖。两次具体交易:第一次通过微信与买家邓某约定以300元价格贩卖一盒思诺思(规格10mg),通过支付宝收取毒资300元,使用跑腿平台送货至邓某指定地址,后该盒药品被民警查获;第二次(2月9日)再次通过微信与邓某约定以1200元价格贩卖四盒思诺思(规格10mg),当面交易后被民警当场查获。上述五盒思诺思共100片,合计净重11.19克,从中检出唑吡坦成分。刘某某明知思诺思是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且明知买家邓某系用作毒品吸食,仍明知故犯。

诉讼过程

杨浦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贩卖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判决: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最值得记住的是「借身份证开药」这个动作——它把「我只是帮个忙」变成了共同犯罪的一环。 法官判决后专门提醒:身份证千万别乱借,小心借来大麻烦。 三个知识点:第一,管制药品是按人、按量、按处方管理的,用他人身份证反复开药是为了突破监管限制,这个「突破动作」本身就直接指向犯罪故意,行为人之后再辩称不知道药品性质就很难成立;第二,从网上购买身份证另行涉及犯罪(买卖身份证件罪),本案的违法链条是叠加的;第三,卖药的方式(跑腿、快递、当面交易)不影响定性,但交易价格会作为量刑参考——本案一盒卖 300 元、四盒卖 1200 元,是对开药成本二十倍左右的加价,明显超出「处理闲置」。报道还明确回应了常见的辩解:明知他人贩卖毒品仍提供药品的构成共犯,即使数量较少也要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人民网上海频道,2023-06-28)

医护卖药 精神卫生中心护士当「客服」、同科室医生开电子处方,失眠患者网上高价转卖氯硝西泮 氯硝西泮每盒卖 260 元 / 判六个月至八个月

失眠患者在网上聊天群发布贩卖安眠药广告;精神卫生中心护士以「心理咨询师」名义加病友为好友招揽买家,同科室医生负责开电子处方,形成招揽、开方、寄药的流水线,违法所得五五分账。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公安机关办案时从某平台聊天信息中发现有人非法买卖精神药品,涉嫌贩卖毒品罪,涉及的氯硝西泮、咪达唑仑、佐匹克隆等均属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滥用均可能成瘾、产生依赖性。经立案侦查,赵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同年11月赵某投案自首,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查获相关药品,赵某对贩卖精神药品的事实供认不讳。赵某:因经常失眠,定期到医院开具氯硝西泮片等药物,后了解到该药能使人成瘾、部分吸毒人员会当作毒品使用,在高额利润诱惑下萌生网上高价转卖管制精神药品的念头,2022年1月初在网上聊天群发布贩卖安眠药广告,「客户」余某随之联系购买;因公安机关对毒品打击整治力度加大,余某原先吸食的大麻等毒品已难买到,便在网上搜索氯硝西泮、阿普唑仑等管制精神药品作「替代品」;双方谈妥每盒氯硝西泮价格260元,通过快递发货,赵某每盒获利160元。赵某每盒获利160元。侯某:某精神卫生中心护士,2022年11月14日被抓获归案,自称本人也有抑郁、失眠等病症,加入病友交流群,以「心理咨询师」名义加群成员为好友;最初帮赵某「方便开药」,后因发现成本几十元的药转手可卖上百元,开始琢磨自己赚钱,2022年10月向群里买家宣传「不管要什么药、要多少,自己都可以开出来」,并展示药品照片、本人工作牌、心理咨询师证书及穿医护人员制服的照片博取信任。孙某:与侯某同科室的医生,一并到案,负责在线上开电子处方,并将开出的药品交给侯某。二人分工形成流水线:侯某充当「客服」,在网络发布心理咨询广告招揽买家并推荐给孙某;孙某负责线上开处方;侯某联系买家商谈价格并寄药;非法所得五五分账。为「安全起见」,侯某会让客户以病人名义到某就诊App上找孙某开电子处方。

诉讼过程

2022年12月,丹徒区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从三方面提出引导侦查取证意见:继续查清侯某、赵某交易管制药品的时间、种类、数量及目的、动机;药品流向何处、购买者作何用途;侯某、孙某对常用精神药品属于国家管制药品是否知情。2023年3月该案侦查终结,移送丹徒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公开审理后,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赵某、孙某、侯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刑罚。量刑情节:赵某具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侯某、孙某具有坦白情节;赵某、侯某已全部退赃。三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当庭认罪悔罪。

典型意义

本案把「病友群 + 医护内部人 + 电子处方」这条最隐蔽的链条拆开了,而它的起点是一个失眠患者自己在群里发广告。 结合办案检察官的释法,有几条对普通人至关重要:第一,「药还是毒」的判断标准是用途——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具有药品、毒品双重属性,认定医疗目的与否是辨别「是药还是毒」以及罪与非罪的关键;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精药品在被用于非医疗活动时属于毒品,向吸食者贩卖此类药品均涉嫌贩卖毒品罪。第二,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是一条很多人不知道的条文: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精药品,依照第三百四十七条(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第三,同一条线上还有一条「安全出口」值得记住:根据《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如果行为人出于医疗目的、只是违反药品管理规定非法贩卖上述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这条区分说明法律并不想把所有涉管制药品的行为都按贩毒处理,但「以牟利为目的卖给吸毒的人」没有回旋余地。第四,本案还暴露了药品流通的漏洞:寄递环节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登记审核不到位,检察院因此联合公安机关开展寄递安全培训,督促落实收件检视、实名收寄、过机安检。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日报,2026-04-07)

OD 群倒卖 19 岁大学生建「OD」交流群倒卖麻精药品,外卖小哥代开 1200 余片思诺思 1200 余片思诺思 / 三年至三年九个月

患抑郁症的 19 岁在校大学生接触到药物滥用圈后,最多一次吃 36 片右美沙芬,因嗑药开销大而在外网发广告、建 200 余人的「OD」交流群倒卖药品;另有外卖小哥因跑腿订单尝到甜头,三个月跑 11 家医院开思诺思 80 余次。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张某,2004年出生,19岁在校大学生,因生活长期压抑患有抑郁症,经朋友介绍第一次接触药物滥用。其翻墙浏览外网社交平台后深入了解「OD」(overdose,药物滥用)圈,开始在药店购买右美沙芬等药物过量服用,追求致幻效果。滥用程度:右美沙芬正常用量一次1至2片,张某最多一次吃36片,出现面部瘫痪、视物变形、无法行走等症状,多次被送医紧急洗胃。因嗑药量大带来经济压力,遂在外网社交平台发布广告、建立「OD」交流群(群员200余人)吸引客户,倒卖各类药品赚差价,其中包括国家管制的二类精神药品酒石酸唑吡坦(思诺思)。群内黑话:药物滥用称「OD」,T代表药物片数,「小美」指右美沙芬,「多多」指曲马多。案发经过:2023年4月13日,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接到群众举报,举报人在外网社交平台看到「让人飘到半空的神药有售」广告,购买后收到的快递为思诺思,查阅资料确认其为国家管制的麻精药品、非法贩卖可能涉毒后报警。公安机关取样鉴定确认快递中片剂均检出唑吡坦成分,随即立案侦查。2023年4月18日,贩卖该药品的林某(00后,2022年起辍学在家)被抓获;根据其供述,上下线孟某、张某等人陆续到案。孟某(外卖小哥)的犯罪过程:起因是一次跑腿订单,帮客户去医院配几盒思诺思获小费100元;第二次对方称诊断证明丢失,让其谎称失眠获取诊断证明并开一盒思诺思,再获100元小费。其上网搜索后得知思诺思为国家严格管制的精神类药品,需医生诊断开具处方才能购买,配药时间、剂量有严格规定,但仍因高额利润铤而走险。三个月内,孟某伙同他人分别前往11家医院开具思诺思80余次,共计1200余片,通过社交平台寻找意向客户,先后15次向多人贩卖共计1000余片。交易方式:孟某单独或伙同他人谎称失眠,前往多家医院开具思诺思,并通过自行送货、快递邮寄方式向多人贩卖;林某、张某等人采取「货不经手」方式,直接由上家孟某快递邮寄给下家,层层加价转卖牟利。

诉讼过程

2023年8月25日,公安机关以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将案件移送梁溪区检察院审查起诉。2023年9月25日,梁溪区检察院对张某、孟某以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提起公诉。2024年1月4日,法院经审理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孟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二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2024年7月2日,梁溪区检察院以林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尚未开庭。

典型意义

本案的普法价值在于它呈现了一个完整的「平行世界」:一个用暗语交流的处方药滥用圈,而进入方式往往只是一次跑腿订单。 几个必须说清的点:第一,「OD」(overdose,药物滥用)不是网络梗,是一套有黑话的非法药品交易圈——药物滥用称 OD、T 代表片数、「小美」指右美沙芬、「多多」指曲马多;右美沙芬原本是常见止咳药,但 2024 年 7 月 1 日起被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滥用同样涉毒。第二,外卖跑腿是这条链条最常见的入口:孟某最初只是「帮客户跑腿配药」,两次各拿 100 元小费,在搜索得知思诺思是管制精神药品后仍然继续,三个月跑 11 家医院开药 80 余次、共 1200 余片——法院认定他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判三年九个月,比 19 岁的大学生张某判得还重(三年)。第三,「货不经手」不能免责:林某、张某让上家直接寄给下家,自己只赚差价,仍然是贩卖毒品罪的实行行为。第四,举报人恰恰是买家:看到「让人飘到半空的神药」这类广告而购买的人,查证后主动报案。张某在法庭上痛哭说「心瘾远比体瘾更难控制,如果能重来,我一定不会再碰 OD」——这句自白比任何说教都有说服力。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中国禁毒·检察日报,2024-07-31)

麻醉科医生 麻醉科医生从同事处收「力月西」,翻墙在境外聊天工具上卖,还卖给要迷奸的人 转账 58632.94 元 / 七年三个月

医院麻醉科医生多次从同事处收购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力月西、地佐辛,随后通过翻墙使用境外聊天工具贩卖;买家明确用于迷奸,他仍两次卖给对方,对方最终用该药品实施了强奸犯罪。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孙某,男,1997年出生,无业;巫某文,男,1986年出生,广东某医院麻醉科医生。2019年起,巫某文多次从其医院同事处收购国家规定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力月西(咪达唑仑)、地佐辛等。2020年,二人经网络结识后,明知力月西等系国家管制精神药品,仍通过「翻墙」利用境外聊天工具Telegram进行贩卖:孙某负责在群内发布销售信息、将订单通过微信发给巫某文,巫某文负责发货,孙某收款后将部分违法所得转给巫某文,共转账58632.94元。2020年8月7日、2021年1月2日,孙某明知庞某(另案已判刑)购买力月西用于迷奸,仍两次通过巫某文向庞某贩卖,后庞某使用该药品实施强奸犯罪。另查明:2016年起,巫某文接受医药代表梁某等人委托,联系同事徐某雯等人,告知开具药品时使用某特定药品可得回扣,每月统计用量,累计发放回扣93000元。

诉讼过程

2021年11月2日,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2022年1月21日,南海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强奸罪、传授犯罪方法罪并罚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并罚判处巫某文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二千元。孙某上诉。2022年4月21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有三条独立的普法点,每一条都值得单独记。 第一,「麻醉科医生」这个身份本身就是加重情节的起点:医务人员具有接触、获取管制药品的便利条件,实施相关犯罪手段隐蔽,使麻精药品失管涉毒的社会危害增大。第二,明知买家用于犯罪仍然提供,会被数罪并罚——孙某明知庞某买力月西是为了迷奸,仍然两次贩卖,法院除了贩卖毒品罪,还认定了强奸罪的共犯和传授犯罪方法罪,最终并罚七年三个月。这说明:卖家不只是「卖了药」,如果买家的犯罪在你的预见范围内,你就进入了那个罪的共犯评价。第三,本案还牵出一条很多人不熟悉的犯罪:巫某文收受医药代表委托,在开药时指定使用某特定药品并每月统计用量、领取回扣,法院认定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数罪并罚),也就是说医生靠「多开某种药」拿回扣,在这个案子里的定性是行贿受方,不是「行业惯例」。检察机关的典型意义还强调:认定这类案件要靠电子数据还原主观明知——聊天记录、转账流水往往是定案的核心证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惩治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失管涉毒犯罪典型案例·案例一(2023-06-26)

门诊医护 美沙酮门诊医生加价 30 到 40 元,让吸毒人员把药带出中心 近 20000ml / 三年至四年三个月

美沙酮维持药物治疗中心的医生和两名护士,利用岗位便利,采用虚增销售次数、每次加价 30 元或 40 元、让吸毒人员私自带出药物治疗中心的方式,多次向吸毒人员非法提供美沙酮。

基本案情

肖某锋,男,1982年出生,湖南某医院美沙酮维持药物治疗中心医生、门诊组长;肖某芳,女,1970年出生,该中心护士;曹某,女,1965年出生,该中心护士。2020年7月以来,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盐酸美沙酮口服溶液系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须定点按量用于维持治疗的情况下,利用在该医院美沙酮维持药物治疗中心的岗位便利,先后23次共同采用虚增销售次数、每次加价30元或40元、让吸毒人员私自带出药物治疗中心的方式,向吸毒人员非法提供美沙酮近20000ml,获利后三人平分。

诉讼过程

2021年10月22日,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2022年3月29日,桑植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和前两件「私存美沙酮」一起看,能划出美沙酮这条链上的全部红线:患者私自带出、储存是非法持有毒品罪;门诊医护加价让人带出,是贩卖毒品罪。 本案的量刑要点值得注意:检察机关明确,对于国家定点生产企业按标准规格生产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被用于毒品犯罪的,可以根据药品中毒品成分的含量认定涉案毒品数量——也就是说「美沙酮口服液」不是按液体重量算,而是按其中的毒品成分折算,这直接决定了量刑档次;再结合多次贩卖等情节,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提出量刑建议。三人获利方式是「每次加价 30 元或 40 元」、分 23 次、近 20000ml、平分赃款,最终都在三年以上。这条案例的另一层意义指向制度:美沙酮维持治疗是国家给吸毒人员的戒毒通道,医护把这条通道变成生意,等于把公共戒毒福利变成了毒品来源,所以检察机关同时向医疗机构和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堵塞管理漏洞。

最高人民检察院惩治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失管涉毒犯罪典型案例·案例五(2023-06-26)

诊所卖止咳水 诊所医生无处方超量开「止咳水」,13 名被告人全部获刑 共卖出 2 万余包 / 一年三个月至四年

社区卫生服务站职工、诊所负责人及医师、助理医师、村卫生室医生等人,多次把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俗称「止咳水」)卖给同一批收货人,收货人再转卖给贩毒和吸毒人员。

基本案情

方某,男,1986年出生,福建某社区卫生服务站职工;江某涛,男,1954年出生,福建某内科诊所负责人、医师;庄某,男,1982年出生,福建某内科诊所助理医师;林某,男,1971年出生,福建某村卫生室医生;郑某华,女,1972年出生,福建某内科诊所工作人员;柯某斌,男,1991年出生,无业,2018年3月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柯某辉,男,1977年出生,无业;其余6名被告人基本情况略。2018年8月至2019年5月,方某先后27次将9076包国家规定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贩卖给柯某斌,获利36304元。2019年1月至5月,江某涛先后24次将7800包贩卖给柯某斌,获利27300元。2019年1月至4月,庄某先后70次将4000包贩卖给柯某斌,获利20000元。2019年4月,林某先后4次将3300包贩卖给柯某辉,获利9900元。2019年5月,郑某华先后2次将1260包贩卖给柯某辉,获利5000元。柯某斌、柯某辉将上述溶液贩卖给贩毒和吸毒人员。

诉讼过程

2020年1月15日,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以方某等13人犯贩卖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2021年3月30日,长乐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1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四年不等,并处罚金。方某等部分被告人上诉。2021年6月1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止咳水」是麻精药品涉毒里认知门槛最低、也最容易踩的一类。 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含有可待因成分,属于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具有药品和毒品的双重属性——患者按处方服用是止咳药,被吸毒人员当替代品滥用就是毒品。本案的定性标准很清晰:医务人员无诊断、无处方、超剂量开具国家规定管制的麻精药品并提供给贩毒、吸毒人员的,依法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三条提示:第一,这不是「违规开药」的行政处罚层面问题,13 名被告人全部以贩卖毒品罪获刑,最重的四年;第二,数量非常惊人:方某一家就卖了 9076 包、获利 3.6 万多元,庄某卖 4000 包、作案 70 次——「次数多、数量大」是这类案件量刑的主要抓手;第三,中间商同样入罪:柯某斌、柯某辉从这些诊所批量收购后转卖给贩毒和吸毒人员,其中柯某斌此前已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拘役,属于典型的「渠道型」犯罪,诊所成了他们的上游供货商。检察机关由此推动的是对药品监管疏漏的诉源治理——光打击末端不够,堵住医疗机构的出口才是关键。

最高人民检察院惩治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失管涉毒犯罪典型案例·案例三(2023-06-26)

聪明药 为提效从境外买「聪明药」,判七个月 有期徒刑七个月

工程师自感工作压力大,明知利他林、阿德拉系国家管制药品,仍用虚拟币从境外购买入境。

基本案情

被告人崔某系工程师,自感工作压力大,为提高工作效率,明知利他林和阿德拉系国家管制药品,仍通过某社交软件联系境外人员购买入境。2024年8月,崔某两次通过支付虚拟币先后购买利他林 200 粒共计 27.837 克、「阿德拉」50 粒共计 24.92 克。8月14日崔某收到利他林;9月19日其购买的「阿德拉」在福建泉州海关入境时被查获,从中检出氯胺酮、咖啡因、曲马多成分。9月26日崔某被抓获,公安人员从其住处查获吸食剩余的利他林 70 粒,检出哌醋甲酯成分。

诉讼过程

法院认为崔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已构成走私毒品罪;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典型意义

所谓「聪明药」主要包括利他林(哌醋甲酯)、阿德拉(苯丙胺)、莫达非尼等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不仅不会让人变聪明,长期服用反而产生依赖性,出现萎靡、狂躁等精神症状。本案采用「互联网+物流寄递+虚拟币支付」从境外邮购,仍被查获定罪——没有可以使人变聪明的药。

最高法依法严惩毒品犯罪典型案例(2025-06-23)

向未成年人 把止咳药卖给 12 名未成年人,判三年半 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三轮车载客结识服用右美沙芬的未成年人后大量购买囤积,在该药被列管后仍加价多次出售给未成年人。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被告人苗某坡在驾驶三轮车载客过程中结识多名服用氢溴酸右美沙芬片的未成年人,为非法牟利,以每盒 10 元的价格从某卫生室购买 530 盒氢溴酸右美沙芬片,加价出售给前述未成年人。同年7月1日,右美沙芬被列入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苗某坡得知后,从某诊所以每盒 9 元的价格购买 200 盒,后以每盒 25 元至 35 元的价格多次出售给多名吸毒人员(其中包含 12 名未成年人),非法获利 2300 余元。后苗某坡被抓获,公安人员从其家中查获尚未售出的氢溴酸右美沙芬片 412 盒共 9888 片(15mg/片),净重 148.32 克,检出右美沙芬成分。

诉讼过程

法院认为苗某坡明知氢溴酸右美沙芬片为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为牟利仍向吸毒人员非法售卖,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多次向多名未成年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应依法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典型意义

右美沙芬临床用于镇咳,但长期大量服用会形成依赖,导致大脑损伤、失去意识、心律不齐,甚至引发攻击他人、自残等行为,2024年7月1日起被列为第二类精神药品管制。明知未成年人服用会「兴奋、上瘾」仍大量出售,依法从重处罚。

最高法依法严惩毒品犯罪典型案例(2025-06-23)

医院院长 院长倒卖 38 万片杜冷丁,判死缓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医院院长利用麻醉药品处方资格,以医院名义大量申购杜冷丁后私自加价出售牟利,并非法流向毒品市场。

基本案情

被告人苏某和长期担任某公立医院院长,具有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资格。2013年1月至2021年12月,苏某和利用职务之便,以该医院名义分别向两家医药公司申购盐酸哌替啶片剂(杜冷丁)536180 片。苏某和为非法牟利,未将上述药品交医院库房存放,而是私自加价出售,除部分卖给癌症患者外,剩余约 38 万片以每片 1.5 元至 7 元的价格多次贩卖给无业人员黄某营(已判刑),累计获利 100 余万元。后黄某营又将购得的杜冷丁加价贩卖给毒品犯罪前科人员余某龙、邵某连(均已判刑)。

诉讼过程

法院认为苏某和以牟利为目的,非法贩卖盐酸哌替啶片剂致其流入毒品市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明知大量杜冷丁流入社会极可能被滥用,仍利用院长身份大量购买并非法销售,犯罪持续时间长、次数多、数量大,社会危害极大,且事发后大肆补开红处方对抗审计、侦查。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典型意义

盐酸哌替啶(杜冷丁)属严格管制的麻醉药品,长期使用会产生依赖性并可能导致严重呼吸抑制危及生命,具有药品与毒品双重属性。具有处方权的医务人员熟知管理规定,为牟利向非癌症患者长期大量出售、任由药品流入毒品市场,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判处死缓。

最高法依法严惩毒品犯罪典型案例(2025-06-23)

上头电子烟 「上头电子烟」含依托咪酯,纠集未成年人贩卖 主犯四年六个月

贩卖含依托咪酯成分的「上头电子烟」牟利,并多次容留未成年人吸食,称「让未成年人出面卖货风险小一点」。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左右,被告人刘某明、高某彩及朱某豪(时年17岁,已另案判刑)商议贩卖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上头电子烟」牟利。11月27日经高某彩联系,三人驾车以 3.4 万元的价格从徐某平(已判刑)处购买 100 个「上头电子烟」,随后在浙江云和县、景宁畲族自治县等地贩卖给柳某欣、孙某、严某杰、朱某勇等人;其中高某彩、朱某豪联系贩卖对象,刘某明保管毒资。11月28日,张某杰先后在宾馆房间和其汽车内容留朱某豪、柳某欣吸食;当日张某杰、柳某欣又在宾馆办理入住,在房间内容留朱某豪及胡某、潘某、毛某(均系未成年人)等 4 人吸食。11月29日刘某明在宾馆房间内容留包括 3 名未成年人在内的 7 人吸食,孙某另开房间容留他人吸食。当日中午公安机关抓获刘某明、高某彩、朱某豪,查获「上头电子烟」47 个,净重 63.0649 克,检出依托咪酯成分。

诉讼过程

法院认为刘某明、高某彩贩卖、运输依托咪酯,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且情节严重;刘某明、柳某欣、张某杰、孙某容留未成年人吸毒,均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高某彩、柳某欣系累犯,依法从重。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刘某明有期徒刑四年、高某彩四年,均并处罚金一万元;刘某明另因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一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柳某欣、张某杰、孙某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九个月及八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均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依托咪酯常被伪装成电子烟并以「上头」为噱头,对涉世未深的青少年欺骗性、诱惑性极强,滥用群体低龄化明显。本案被告人还称「让朱某豪出面卖货风险小一点」,纠集未成年人参与犯罪,依法从严惩处。「上头电子烟」是「毒」不是「烟」。

最高法依法严惩毒品犯罪典型案例(2025-06-23)

倒卖剩余药 把母亲治癌开的吗啡片卖掉,判四年四个月 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

利用患癌母亲能从医院开出硫酸吗啡缓释片的便利,多次向吸毒人员和贩毒人员贩卖牟利。

基本案情

被告人冯某的母亲因患有癌症能够通过医疗途径在医院开出硫酸吗啡缓释片。冯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产生利用母亲开出的硫酸吗啡缓释片向外贩卖之念。2022年12月至2023年3月,冯某先后十次以每片 30 元至 60 元不等的价格,向吸毒人员张某等三人及贩毒人员徐某文贩卖硫酸吗啡缓释片共计 58 片,获利 1825 元。2023年3月17日公安机关将冯某抓获,并从其家中查获 27 盒硫酸吗啡缓释片(30mg/片),检出吗啡成分。

诉讼过程

法院认为冯某明知硫酸吗啡缓释片是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仍向吸毒人员和贩毒人员贩卖,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典型意义

吗啡属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医疗上用于缓解疼痛,但长期使用极易成瘾,一旦流入非法市场严重危害健康。利用亲属医疗便利倒卖剩余管制药品同样构成贩卖毒品罪——有医疗用途的麻精药品是「药」也是「毒」,闲置药品不要随意处置。

最高法依法严惩毒品犯罪典型案例(2025-06-23)

虚拟币邮购 虚拟币从境外邮购 LSD「邮票」,三人获刑 主犯一年 / 从犯十个月

通过境外社交软件联系卖家、虚拟币支付毒资、国际邮件寄递,还企图用「跑腿取货」接货躲避侦查。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底,被告人秦某、邓某文、张某元共谋由秦某出资一万元,邓某文、张某元通过某境外社交软件从境外购买新型毒品「邮票」,并通过该软件联系国内买家贩卖牟利,所得利润按比例分成。同年4月2日,邓某文通过境外社交软件联系境外卖家购买「邮票」,秦某兑换虚拟币支付毒资,境外卖家以国际邮件方式寄出。4月16日该邮件到达重庆邮局海关。4月18日,三人为躲避侦查,通过某平台下单由跑腿人员代为收取邮件并送往秦某指定地点。当日公安机关从跑腿人员处查获「邮票」112 张,净重 1.26 克,检出麦角酸二乙基酰胺(LSD)成分。后三人先后被抓获。三人此前均多次因毒品犯罪被判刑,系毒品再犯。

诉讼过程

法院认为三人以贩卖为目的利用虚拟币从境外购买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 LSD,并通过国际邮件走私入境,已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秦某、邓某文系主犯,张某元系从犯;秦某系累犯,三人均系毒品再犯,依法从重;三人均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依法判处秦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邓某文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张某元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典型意义

「邮票」含麦角酸二乙基酰胺(LSD),是强烈半人工致幻剂,常吸附于印有特殊图案的吸水纸上,极易被人体吸收,滥用可能导致极度焦虑、精神错乱,并出现自残或伤害他人等暴力行为。本案采取「境外社交软件勾连+虚拟币跨境支付+国际邮件寄递+国内跑腿取货」的非接触方式,隐蔽性极强,仍被全链条查获。

最高法依法严惩毒品犯罪典型案例(2025-06-23)

代收代寄 「帮我收个包裹、转寄一下」,里面是毒品 刑责,可能重刑

有人以「帮朋友收个包裹、再按地址转寄」为由,让你用自己的姓名、地址和身份收件,承诺每单给几百元。一旦包裹里查出毒品,「运输毒品」的责任就落在你身上——不明知不是自动的免责理由,报酬异常会直接被用来推定明知。

场景示例(据同类案件常见手法整理,非具体个案)

代买代购 朋友凑钱托你「代买」,你留了一点自己吸 刑责,可能重刑

朋友凑钱托你联系上家购买毒品,买回后你留下一部分自己吸,或者顺手多买一点转给其他人。代买、代购、居中介绍、代收货款都属于贩卖、运输毒品罪的实行行为,「我只是帮忙代买」不能脱身。

场景示例(据同类案件常见手法整理,非具体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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