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权收货款 销售经理让客户「不开发票有优惠」,把钱打到他的个人账户 数额较大 / 职务侵占罪
任科技公司销售经理,以「不开发票可优惠」的方式让客户在收货后将货款支付到自己的个人账户,并予侵吞。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被告人顾某某任某科技公司销售经理,以「不开发票优惠」方式,让客户在收货后将货款支付至其个人账户并予侵吞,数额较大。涉案客户系其个人发展,由其代表公司洽谈交易。
诉讼过程
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该案,裁判要旨明确: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超越职权范围,以欺诈方式从客户处收取货款并非法占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论处。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决原文未披露具体刑期)。
典型意义
本案纠正一个常见误解:「这笔单子是我自己谈来的,钱先打我卡里」——不行,这是职务侵占。 三点提示:第一,法院否定了「诈骗罪」的定性:对客户而言,其对付款用途和数额没有错误认识,银货两讫并未受损;对公司而言,损失发生在公司发货、客户付款之后,事前也无欺诈——所以侵害对象是本单位的财物,落在职务侵占;第二,「我有没有收款权」属于公司内部管理规定,不能用来否定「利用职务之便」——客户是冲着他销售经理的身份才付钱的;第三,本案的形式是「不开发票给优惠」,这类私下让客户打个人账户的做法,在很多公司里被当成「灵活操作」,在法律上是刑事案件。给销售岗的提醒:货款一律走公司账户,任何「先打我卡里、我再转给公司」的说法都别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