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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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权收货款 销售经理让客户「不开发票有优惠」,把钱打到他的个人账户 数额较大 / 职务侵占罪

任科技公司销售经理,以「不开发票可优惠」的方式让客户在收货后将货款支付到自己的个人账户,并予侵吞。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被告人顾某某任某科技公司销售经理,以「不开发票优惠」方式,让客户在收货后将货款支付至其个人账户并予侵吞,数额较大。涉案客户系其个人发展,由其代表公司洽谈交易。

诉讼过程

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该案,裁判要旨明确: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超越职权范围,以欺诈方式从客户处收取货款并非法占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论处。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决原文未披露具体刑期)。

典型意义

本案纠正一个常见误解:「这笔单子是我自己谈来的,钱先打我卡里」——不行,这是职务侵占。 三点提示:第一,法院否定了「诈骗罪」的定性:对客户而言,其对付款用途和数额没有错误认识,银货两讫并未受损;对公司而言,损失发生在公司发货、客户付款之后,事前也无欺诈——所以侵害对象是本单位的财物,落在职务侵占;第二,「我有没有收款权」属于公司内部管理规定,不能用来否定「利用职务之便」——客户是冲着他销售经理的身份才付钱的;第三,本案的形式是「不开发票给优惠」,这类私下让客户打个人账户的做法,在很多公司里被当成「灵活操作」,在法律上是刑事案件。给销售岗的提醒:货款一律走公司账户,任何「先打我卡里、我再转给公司」的说法都别接。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顾某某职务侵占案(2024-05-1-226-009,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代收款项 公墓工作人员用自己的手机号当咨询电话,代收购墓款据为己有 数额较大 / 职务侵占罪

其个人电话被作为公墓联系方式登记在政府网站公告上,购墓人联系后由其带到公墓确认墓穴与价格、按他的要求交款并取得加盖公墓印章的证件,随后这笔钱被他侵占。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被告人许某某系某公墓工作人员,其个人电话作为公墓联系方式登记在濠江区政府网站公告上;购墓人经介绍或网络联系后,由许某某带到公墓确认墓穴位置及价格,并按许的要求以现金或转账方式交款,取得加盖公墓印章的殡葬证明书、安葬证等证件;许某某随后将该款侵占,数额较大,到案后坦白。

诉讼过程

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该案,裁判要旨明确:对方基于行为人身份合理相信其有销售代理权而购买商品、服务,系有效民事法律行为,所支付钱款应认定为公司、企业财产;行为人利用其负责管理公司日常工作及暂管公章的职务便利侵占上述财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决原文未披露具体刑期)。

典型意义

本案解决的是「他骗的是客户还是公司」这个区分难题,答案落在公司一侧。 三点提示:第一,购墓人付款不是因为被骗而陷入错误认识,而是基于其工作人员身份的合理信赖,交易本身有效,款项一交付,性质就已经是公墓的财产;第二,公墓内部规定「殡葬证明书须加盖财务印章」这类的规则,只约束员工,不能对抗购墓人、也不能提高购墓人的注意义务;第三,本案的隐患很具体:单位对外公布的咨询电话如果用员工个人号码,就等于把收款的入口交给了个人——对单位的提醒是统一使用公司账户与官方号码;对经手人的提醒是:客户交的是单位的钱,不是给你的钱。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许某某职务侵占案(2024-05-1-226-010,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赃款打赏主播 侵占 1.047 亿,其中 1732 万打赏给主播——打赏款也要追缴 未归还 1.047 亿元 / 打赏款一并追缴

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巨大,尚未归还的赃款 1.047 亿元;其中向两个直播平台分别充值打赏 175.59 万元和 1732.64 万元。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被告人武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巨大;尚未归还赃款 1.047 亿元应追缴并发还被害单位。其中向某直播平台充值打赏 175.59 万元、向另一直播平台充值打赏 1732.64 万元。

诉讼过程

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该案。裁判要旨明确:直播平台观众打赏不影响观看内容、平台未提供合理对价,观众打赏行为应认定为无偿赠与行为;涉案赃款用于直播平台打赏不同于普通民事赠与,因非自有合法财产,应当予以追缴,以维护被害单位合法权益(判决原文未披露具体刑期)。

典型意义

本案的核心知识点是:用赃款打赏主播,钱能追回来;平台也保不住。 三点提示:第一,裁判要旨认定打赏属于无偿赠与——因为「打赏与否不影响观看内容、平台没有提供合理对价」,所以可以依据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规定,向无偿取得涉案财物的第三人追缴;第二,这条规则的反面同样重要:接受大额打赏的主播和平台,可能面临被追缴,不是「收到就是我的」;第三,被告人在不到两年里打赏了 1700 多万元——这个数额本身就是异常信号,本案也提示直播平台对大额充值负有合规审查义务。对普通人的提醒是:打赏之前先想清楚这笔钱的来源,用别人的钱、单位的钱去打赏,最后要连本带利退回来。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武某职务侵占案(2023-05-1-226-005,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出纳仿签 公司现金出纳在 6 张支出单上仿签老板名字,侵吞 52 万,又挪用 40 万炒股 侵吞 52 万 + 挪用 40 万余元

入职医药公司担任财务部现金出纳,利用职务便利在 6 份「支出证明单」上仿签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侵吞公司资金 52 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和证券交易;又多次把公司资金 40 万余元挪到自己账户再转进证券账户投资。

基本案情

被告人许某,2020年11月入职某医药公司,担任该公司财务部现金出纳人员。在职期间,许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在6份「支出证明单」上仿签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的方式,侵吞公司资金共计52万元,并用于个人消费或证券交易等。许某先后多次将公司资金共计40万余元挪用至其名下银行账户,后转至其证券账户用于投资证券;至2024年3月案发,尚有2万余元挪用资金未退还公司。案发后,许某向公司退还职务侵占款项15万余元、挪用资金款项2万余元。

诉讼过程

一审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对许某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责令退赔被害单位36万余元。许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裁判理由:许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许某挪用公司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许某犯数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已退还部分职务侵占资金、退清所挪用资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是「职务侵占」与「挪用资金」两罪差别的教科书式示范,而且说明为什么同一笔操作会被拆成两个罪。 关键区别只有一句话:有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许某仿签老板名字把钱拿走用于个人消费,是「不打算还」,所以定职务侵占罪;把公司钱挪到自己账户拿去炒股,是「暂时借用、准备还」,所以定挪用资金罪。同一个出纳、同一段时间,两种行为被分别评价、数罪并罚。 三点提示:第一,「我只是先借用一下,回头补上」在法律上不是免罪理由——挪用资金罪本身就管这种行为,本案 40 万余元中案发时还有 2 万余元没还;第二,仿签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是这类案件最常见的作案手法,因为出纳掌握支出单据的流转环节,看起来「手续齐全」,其实是「自己批给自己」;第三,退赔只影响量刑,不影响定罪——许某退了 15 万余元侵占款、退清挪用的 2 万余元,仍然被判一年六个月并责令退赔 36 万余元。对上班族最直接的一条:经手资金和单据的岗位,任何一笔「先周转一下」「替老板签个名」的操作,都是在刑法的射程之内。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人民法院报·中国法院网,2026-03-26)

虚拟币侵占 互联网公司员工把公司虚拟币变现私吞 366 万,数罪并罚十二年 974 万元 + 12 年刑期

利用负责产品设计与合作方案推进的职务便利,引入合作方并收受608万元;又把公司账号里的虚拟币变现转入个人账户,侵占366万元。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被告人石某玉系某在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负责产品设计、客户需求挖掘、合作方案推进等工作。2014至2019年,石某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引入乙公司与某网络公司合作开展虚拟币奖励业务,非法收受乙公司给予的财物共计608万元。2016年6月至12月,石某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某网络公司与乙公司合作开展的虚拟币业务中,通过某网络公司多个账号将部分虚拟币变现并转入其控制的个人银行账户,非法占有某网络公司财物共计366万元。

诉讼过程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石某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责令向某网络公司退赔366万元,依法追缴犯罪所得608万元。一审宣判后石某玉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虚拟币、游戏币、积分、账号余额这类「看不见摸不着」的财产,同样是刑法保护的「本单位财物」。本案把两种常见手法区分得很清楚:收合作方的钱是受贿,把自己的公司资产转走是侵占,同时实施就数罪并罚,本案最终十二年。互联网企业里负责产品、合作、运营的岗位往往有较大权限,只要利用职务便利把公司资产变现归自己,就构成职务侵占,不存在「虚拟币不算财物」的辩解空间。

最高法发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典型刑事案例·石某玉职务侵占案(2025-06-09)

高管监守自盗 营销副总偷卖公司药品 900 余万,判七年半 造成公司损失 900 余万元

为偿还个人贷款,多次私自从仓库提走公司货物低价外卖,用虚开销售单、挂账填账等方式掩盖,缺口越滚越大。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至2022年10月,刘平在担任武汉某医药公司营销部副总经理期间,为偿还个人债务,多次利用职务便利私下将公司货物从仓库提走,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卖给外部药商,所得用于偿还贷款,并通过虚开销售单、信用卡套现、卖更多货物填账等方式掩盖。卖更多货物填账等方式掩盖。公司 2022年10月28日查账时发现其 9 月至 10 月间提走价值 270 余万元货物并报警,11月9日刘平主动投案。经查累计造成公司损失达 900 余万元。公安机关最初对其中的 600 余万元以挪用资金罪提请批捕,检察机关审查资金流向后认为:该行为本质是「高买低卖」,账面缺口始终未反映,刘平以原价挂账、低价售卖,只能不断扩大提货规模填账,既无归还的意思表示也无归还行为,不具备归还可能性,应认定为职务侵占。该公司的物流总监王刚在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帮助刘平提走其中 106 万元药品,亦被追究。

诉讼过程

2023年3月16日汉阳区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对刘平批准逮捕;2023年7月19日提起公诉,10月12日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刘平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10 万元;判处王刚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3 万元。检察机关办案中追赃挽损 500 余万元,并向企业提出完善财务与出入库管理的建议。

典型意义

区分职务侵占与挪用资金,关键看有无归还意图与归还可能:以「挂账—低价变卖—再提货填账」滚动扩大缺口、根本无力归还的,是职务侵占而非挪用。本案中第一次作案未被察觉,就一路滑到 900 余万。企业关键岗位缺乏监督、出入库管理不规范,是这类犯罪最常见的温床。

最高检「一次查账牵出职务侵占案」(湖北武汉汉阳,检察日报 2024-12-24)

虚假报销 用假发票报销套取资金 退赔 + 刑责

以虚构事项与假发票报销公司资金,属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场景示例(据同类案件常见手法整理,非具体个案)

侵占货物 把公司库存拉出去卖了 退赔 + 刑责

利用管理仓库的便利,将公司库存私自拉出变卖并据为己有。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属职务侵占。

场景示例(据同类案件常见手法整理,非具体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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