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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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作弊 教培机构老板组织考研跨省作弊,11 人获刑、收 97 万 违法所得 97 万余元

披着学历提升培训外衣宣传「包过」,招揽作弊考生、代缴社保办假居住证帮外省考生报名、考场外架设无线发射设备、安排「枪手」在成都做题传答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宋某文系重庆某教育信息咨询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长期从事成人学历提升教育培训工作。2022年8月左右,宋某文与被告人赖某林、魏某等人共谋在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组织考生作弊,约定收取每名考生数万元作弊费用。其中,赖某林、魏某负责招收作弊考生;被告人王某甲负责设计用于考试作弊的后台软件、改进信号发射器接收器等;被告人王某乙负责接收考生资料,为作弊考生缴纳当地社保、制作虚假居住证等,帮助非重庆籍考生在重庆报名。2022年12月,根据宋某文安排,赖某林等人通知作弊考生提前到达重庆市,将接收器、隐形耳机等作弊设备交给考生并传授使用方法。12月23日,赖某林与被告人韩某法在重庆市某中学、某师范学院考场外附近架设并调试无线发射设备。次日上午,被告人徐某洋以考生身份进入重庆市某中学考场,拍摄试题后发送给宋某文;被告人黄某铭安排「枪手」熊某攀、翟某宇在四川省成都市根据宋某文通过网络发送的2023年研究生考试管理类数学试题做出答案,并发送给宋某文。宋某文与王某乙整理答案后,通过网络和考场外架设的设备将答案发送给作弊考生。宋某文团伙在组织考试作弊期间,直接或通过中介人员收取作弊考生费用97万余元。案发当天,公安机关查获作弊工具350余台,查获作弊考生24人。

诉讼过程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文等11人在法律规定的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组织作弊,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宋某文等人利用多套作弊器材传递答案,组织多名考生跨省作弊,违法所得97万余元,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2024年2月2日判决: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宋某文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赖某林等10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至一万元不等,对其中部分被告人宣告缓刑。被告人徐某洋、王某甲上诉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4月1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把「助考产业链」的完整分工展示了出来:招揽考生、代缴社保办假居住证帮外省考生报名、开发作弊后台软件、改进发射接收设备、架设考场外无线电、安排「枪手」异地做题——每一个环节的人都被判了刑,包括负责报名材料的「行政岗」。特别注意「教育机构」这层外衣:宋某文本人就是教育培训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包过」为宣传口号,利用的正是考生急于上岸的心理。另一个容易被忽视的点是拍摄试题的考生也被判刑——以考生身份进入考场拍摄试题同样构成犯罪,不是「他只是个学生」就能免责。

最高法依法惩治组织考试作弊犯罪典型案例·案例二(2024-06-05)

窃题转卖 考点负责人考前盗出二建试题,45 万卖出、答案传到 1700 人 QQ 群 25 人获刑,最重六年

利用考点负责人身份,考前关闭保密室监控、用手机拍照盗出二级建造师考试试题,以45万元卖出,经培训机构层层加价转卖,答案甚至发到1700余人的QQ群。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28日,被告人周某光作为2021年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陕西省西安市某考点负责人,按照之前与被告人党某江的预谋,在考前通过关闭保密室监控、手机拍照的方式将二建考试试题盗出,以45万元出售给党某江。党某江按照与培训机构被告人方某的约定,以100万元出售给方某。方某从党某江处获得二建考试试题后,为牟利雇用被告人张某、田某桥等9人组织多名考生作弊,有的负责作为「枪手」答题,有的负责录入、编辑、打印考试试题、答案,有的组织考生到酒店记背答案。被告人张某敏、谢某洋、吕某约定寻找渠道获取二建考试答案后共享,各自发展考生出售答案牟利;张某敏与方某联系购买试题及答案并交付6万元定金,后三人分别向20名考生出售、提供试题答案,部分考生又将试题、答案层层出售、提供给他人,甚至发送至有1700余名成员的QQ群。

诉讼过程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22年11月30日判决: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出售试题罪判处周某光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出售试题、答案罪和其判决宣告以前犯的组织考试作弊罪尚未执行的刑罚数罪并罚,判处党某江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一万元;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组织考试作弊罪和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判处方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四万元;分别以组织考试作弊罪或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判处其他2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对其中部分被告人宣告缓刑,并对部分被告人依法宣告职业禁止或禁止令。部分被告人上诉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3月17日因一名被告人有立功表现从轻改判,对其他被告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关键警示是「内鬼」比外部团伙更危险:考点负责人利用职务便利关掉保密室监控、用手机拍照窃题,一举把国家级考试的题目变成商品。法院对这类行为的定性并不止一个罪名——窃题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卖题构成非法出售试题罪,组织考生作弊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数罪并罚,周某光最终五年、党某江六年。另一个值得注意的传播链条是「考生也在扩散」:部分考生为摊薄买答案的成本,把试题答案层层转卖甚至发到1700余人的QQ群,扩散范围远超组织者预期,这也是本案被告人数多达25人的原因。法院还对部分被告人宣告了职业禁止或禁止令。

最高法依法惩治组织考试作弊犯罪典型案例·案例三(2024-06-05)

驾校作弊 驾校组织学员驾考作弊 3 年,非法收入 1466 万,校长判六年半 非法收入 1466 万元

驾校作为驾考考点,校长组织23人用修改考试系统后台数据、教练替考、违规戴耳机远程提示、装作弊软件等方式帮学员过关,并向3名公安民警行贿共190万元。

基本案情

2012年,被告人刘某红个人经营的某驾校成为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考点。2017年1月至2023年1月,为增加收入,刘某红组织被告人刘某文、肇某敏、高某、曹某辉、张某宁、富某彬等23人,采取修改考试系统后台数据以降低考试难度、指使驾校教练员替考、违规给考生佩戴耳机在考试中远程提示、在考试电脑上安装作弊软件、帮助考生远程答题等方式,组织考生在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中作弊。经审计,2020年1月至2023年1月,该驾校非法收入金额共计1466.72万元。2020年8月至2023年2月,刘某红为使其驾校考场合同顺利履行和考场学员考试作弊不被监管或被发现后不被追究,向公安民警白某、王某、李某(均另案处理)分别行贿47万元、53万元、90万元。

诉讼过程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红等24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情节严重,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构成行贿罪;刘某红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在被调查期间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行贿犯罪事实,对其行贿罪可以从轻处罚,且认罪认罚。2023年12月22日判决:以行贿罪、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刘某红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根据其余23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自首、认罪认罚等不同情节,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至五万元,对其中部分被告人宣告缓刑。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宣示「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也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很多人以为驾考是「技术考试」,作弊最多被取消成绩,实际上组织驾考作弊同样是刑事犯罪。本案最严重的地方有两点:一是时间跨度长达6年、非法收入1466万元,属于产业化运营;二是向考官行贿190万元,把考试作弊和腐败绑在一起,法院坚持行贿受贿一起查,对受贿民警另案处理。对普通人最重要的警示是最后一句:靠作弊拿到驾照的人没掌握驾驶技能,上路就是「马路杀手」——这不是抽象的公平问题,而是直接的生命安全问题。

最高法依法惩治组织考试作弊犯罪典型案例·案例四(2024-06-05)

替考团伙 组建「枪手人才库」替考 89 次,收费逾千万,百余人入职公职后被开除 收费逾千万元

以数十名高学历人员为「枪手」建库,按性别面容特征选相似「枪手」,合成兼具双方面部特征的照片办假身份证,混入十余省市考场替考公务员等考试89次。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2014年至2020年,被告人张某洁、陆某强、李某共谋组织考试作弊,以自身及被告人蒋某、董某圆等数十名高学历人员为「枪手」组建替考「人才库」。通过被告人张某等人介绍,或在互联网投放广告、设置关键词等推广引流,或通过QQ群、微信群等招揽参加国家考试的被告人冯某伟、微信群等招揽参加国家考试的被告人冯某伟、王某等数十名考生,提供线上报名指导、制作虚假证件、线下替考等「一条龙」替考服务。张某洁等人根据考生性别、面容特征和报考考试种类,从「人才库」中选择面容相似、专业对口的「枪手」替考,再安排技术人员通过计算机合成兼具考生和「枪手」面部特征的照片,用于线上报考和提供给被告人黄某水制作虚假身份证件,后由「枪手」持假准考证和身份证混入全国十余省市考场,利用考试组织部门身份验核漏洞,代替考生参加国家公务员考试等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89次。张某洁等人还通过上述方式在事业单位考试等其他考试中多次组织作弊,累计收取替考费用逾千万元。百余名考生通过作弊手段成功入职党委、政府、公安、农村基层组织等部门(部分另案处理)。如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王某、童某、褚某危(化名)通过网络联系张某洁替考团伙,要求代其参加公务员考试;张某洁替考团伙组织陆某强等人分别代替三人参加某省公务员录用考试笔试,后帮助王某以笔试第一名入围面试并被录用为公务员,王某向张某洁支付10余万元;帮助褚某危以笔试第一名入围面试并被录用为公务员,褚某危向张某洁支付14万元。

诉讼过程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洁、陆某强、李某等16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情节严重,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告人冯某伟等18人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构成代替考试罪;被告人黄某水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情节严重,构成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2023年8月14日判决: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分别判处主犯李某、张某洁、陆某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五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至七十万元不等;对董某圆等13名从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并对部分被告人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以代替考试罪对冯某伟等18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拘役四个月至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以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判处黄某水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各被告人追缴相应违法所得。部分被告人上诉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12月25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部分找「枪手」替考的考生被另案处理,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以代替考试罪分别判处王某、褚某危、童某拘役五个月至三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清楚回答了一个常见疑问:只是找人替考,不是组织者,也算犯罪吗?算。刑法明确规定了代替考试罪,本案中找人替考的考生18人被以代替考试罪判拘役,代做假证的判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组织者判组织考试作弊罪——组织者、介绍人、「枪手」、考生、制假证者全链条打击。另一层后果更值得注意:百余名考生通过作弊入职党委、政府、公安等部门,最终被开除公职——靠作弊「上岸」的代价是丢工作加刑事记录。案件还暴露了人脸识别等技术漏洞,法院为此向公务员考试主管部门发送了司法建议书。

最高法依法惩治组织考试作弊犯罪典型案例·案例五(2024-06-05)

监考老师组织作弊 考试工作人员亲自组织作弊,违法所得 30 余万判四年 违法所得 30 万元以上

身为考试工作人员却组织作弊,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另涉非法获取国家秘密。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身为考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组织他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作弊,违法所得在 30 万元以上;谢某等人参与组织作弊。案发后各被告人认罪认罚,陈某有自首情节,李某军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有自首情节。

诉讼过程

法院于2021年2月4日作出判决:以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被告人谢某等人相应刑罚(同案的监考老师李某军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典型意义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考试工作人员(监考老师、教培人员)组织作弊、违法所得 30 万元以上的,属从重处罚情节——「内鬼」是这类犯罪打击的重点。组织者之外,参与组织、提供答案、传递器材的同样入罪。

最高法依法惩治组织考试作弊犯罪典型案例(2024-06-05)

售卖答案 卖“真题答案”,其实是诈骗加作弊 刑责 + 罚金

以出售考试答案为名收款并提供器材或虚假答案,为他人作弊提供帮助同样处罚。

场景示例(据同类案件常见手法整理,非具体个案)

提供器材 提供作弊用的电子设备 刑责 + 罚金

为考生提供改装的电子设备并当场被查获。为他人实施作弊提供器材,属于法定处罚情形。

场景示例(据同类案件常见手法整理,非具体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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