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赌博集团 跨境赌博集团 34 人:发展代理 6 万余人,赌资 89 亿 赌资 89 亿余元
在澳门承包赌厅、菲律宾开设网络赌博平台招赌,在境内成立资产管理公司追讨赌债、用地下钱庄结算赌资、由技术公司提供支持。
基本案情
2007年以来,澳门某博彩公司股东、董事周某华(已另案判刑)在澳门等地赌场承包赌厅,2015年以来在菲律宾等地先后开设多个网络赌博平台招赌。为牟取巨额利益,周某华招募他人担任赌场代理,逐步形成以周某华为首,以被告人张某宁、钟某新等股东级代理为骨干,成员固定、层级明确、人数众多的跨境赌博集团,通过代理组织中国内地公民前往澳门赌博或参与跨境网络赌博;在内地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帮助换取赌博授信或筹码并追讨赌债;利用地下钱庄等第三方结算赌资;设立或通过内地技术服务公司提供技术支持。截至2021年11月,该集团共发展股东级代理480余人(其中中国籍280余人),发展普通代理6万余人(其中中国籍3.8万余人),发展境内参赌人员会员6万余人。至案发,查明涉案跨境网络赌博平台非法赢取境内参赌人员赌资89亿余元。2018年9月至2020年4月,张某宁在周某华指使下虚构投资合作协议等,利用所控制的多个代持公司银行账号,多次进行资金跨境兑付,金额共计11.5亿余元,非法获利1700余万元。
诉讼过程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张某宁等受指使在境内成立公司接收跨境赌博集团赌资、赌债并运营管理;钟某新等入股参加跨境赌博集团,组织、招揽境内公民赴境外赌博、参与跨境网络赌博,均构成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张某宁还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外汇,构成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张某宁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50万元,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3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罚金80万元;钟某新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罚金300万元;其他被告人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追缴、没收各被告人供犯罪所用财物、赌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孳息。
典型意义
本案是理解「开设赌场罪」为什么能判到十年档的关键:赌场的分工是公司化的,每个岗位都是犯罪的一环。集团里没有一个人是「路过」的——股东级代理、普通代理负责拉人;境内的「资产管理公司」负责换筹码、追赌债;地下钱庄负责结算赌资;技术服务公司负责提供技术支持。法院把这些角色全部按开设赌场罪(部分并非法经营罪)处理。另一个数字值得记住:境内参赌人员会员 6 万余人、被赢取赌资 89 亿余元——平均每人输掉十几万元,这正是「跨境赌博资金外流」的规模。张某宁因非法买卖外汇另构成非法经营罪,两罪并罚七年,说明赌资的跨境兑付本身也是独立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