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未经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条文节录,完整文本以官方发布为准。

相关案例(12)

案例里出现的「刑事拘留」「拘役」「取保候审」「缓刑」「报案回执」等术语,见 法律术语速查;遇到这类情况该打哪个电话,见 可能用到的电话。点开任意案例可看完整案情、判决结果与官方来源。

第四方支付 给赌博网站做「第四方支付」,码商码农层层抽成,两人各判八年 分别获利 1046 万 / 1000 万,各判八年

得知为赌博网站提供支付结算能获巨额利润,遂定制「第四方支付平台」并租赁服务器,由一人提供平台、一人提供赌博网站客户,共同经营均分盈利;平台通过网络发展代理「码商」,「码商」再发展下线「码农」提供收款二维码。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2019 年年初,被告人满某、孙某得知第四方支付平台为赌博网站进行支付结算能获取巨额利润,遂产生了经营想法。同年 4 月,满某前往重庆某公司定制第四方支付平台「交投保」平台、租赁服务器,并与孙某达成由满某提供平台、孙某提供赌博网站等客户、共同经营均分盈利的协议。满某、孙某通过网络发展多人为代理(简称「码商」),代理发展下线(简称「码农」)。「码商」「码农」提供、收集微信、支付宝收款二维码、银行卡并绑定平台。当客户在赌博网站充值时,平台随机推送「码农」控制的收款二维码供客户充值,客户扫码转账后,平台将「码农」确认收款的信息推送给赌博网站,赌博网站给客户上分;平台再将转账信息通知「码农」,「码农」「码商」、平台先后按约定扣除佣金,将剩余款项转入赌博网站提供的账号。2019 年 5 月至 11 月 14 日期间,二人按平台结算资金流水的 2%—3% 不等比例抽成并分配,满某非法获利 10461348.76 元、孙某非法获利 10007490.02 元。

诉讼过程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被告人及辩护人辩称应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云阳县人民法院认定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满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零四十七万元;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零一万元;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分别予以没收,继续追缴剩余违法所得。二审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把「第四方支付」这条黑灰产链条上每个角色的名字都摆出来了:平台方、码商、码农,而他们收钱的依据是资金流水的 2%—3%。 三点提示:第一,这不是帮信罪而是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及辩护人明确主张应按帮信罪处理(刑期明显更轻),法院没有采纳。区别在于:他们经营的是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明确列举的非法经营行为,是「自己开店做生意」而不是「给别人提供帮助」,因此量刑更重(本案各判八年)。第二,「码商」「码农」这两个角色就是普通群众被利用的位置:提供微信、支付宝收款二维码或银行卡并绑定平台,按流水抽成——看起来只是「出借收款码」,实际是在为赌博网站完成收款结算,本案中的代理和下线都在这条链上。第三,罚金数额惊人(1047 万、1001 万),且违法所得全部没收、不足部分继续追缴——「赚到手的钱」是留不住的。

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满某、孙某非法经营案(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转载)

变相买卖外汇 用「人民币—USDT—美元」换汇 2.34 亿元,被判六年,并罚十三年六个月 涉案人民币 2.34 亿余元

以营利为目的,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外买卖外汇,用人民币或人民币购买的 USDT(泰达币)支付,由他人控制的香港公司账户转出美元,以虚拟货币为媒介完成人民币与美元的价值转换。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2020年至2021年,被告人万某园、陈某文、黄某圆以营利为目的,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外进行非法买卖外汇活动。具体运作方式为:万某园负责联系需要美元的客户,并通过陈某文联系黄某圆,将相应的人民币或使用人民币购买的USDT(虚拟货币泰达币)转给黄某圆提供的人民币收款账户或USDT收币地址;黄某圆利用自己控制的两家香港公司账户,在网上转美元给陈某文提供的收款公司账户,并将美元转款「水单」(汇款凭证)发送给陈某文;客户在交易谈妥或收到美元后,将购买美元的人民币转到万某园提供的银行账户,或与万某园通过货款结算等方式支付人民币,最终完成交易。经会计师事务所清理,在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30日期间,万某园、陈某文采取上述方式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外进行非法买卖外汇活动,收取客户用于购买美元的人民币共计234,043,558.52元。该案最初由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受理,因涉及以虚拟货币为媒介买卖外汇行为性质的认定问题、不同地区认识存在差异,且其中一名被告人为香港居民,报请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管辖。

诉讼过程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4年8月28日作出(2023)川11刑初24号判决: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外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通过「外汇—虚拟货币—人民币」的方式,以虚拟货币为交易媒介,实现人民币与美元的价值转换,变相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万某园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四万元;还涉及其他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四万元。判处黄某圆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一万元;判处陈某文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服判息诉,检察院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最高法发布的提级管辖典型案例,专门为了统一一条新规则的裁判标准:用虚拟货币当「桥梁」换汇,同样构成非法经营罪。 操作链条是「境内收人民币 → 换成 USDT → 境外转美元」,看似披了加密货币的外衣,法院抽丝剥茧后认定实质仍是境内划转人民币、境外划转外汇,刻意逃避国家外汇监管。三点提示:第一,「在指定场所以外买卖外汇」包括私自买卖、变相买卖、倒买倒卖、非法介绍买卖,换汇赚差价不是「帮朋友的忙」;第二,「我只是个中介/介绍人」也入罪——本案陈某文只负责牵线,判二年六个月;第三,这条罪名与反诈高度相关:非法换汇的地下通道经常同时是电信诈骗、网络赌博赃款的转移通道,一旦资金里混入赃款,还会叠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罪名。给普通人的实际提醒:有外币需求就走银行等正规渠道;「汇率比银行好、当天到账」的所谓私下换汇,本质是在给一条非法资金链做节点。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十四)》暨 2024 年度提级管辖典型案例·案例 200(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07-29 发布)

赌场换汇 在澳门赌场向赌客卖港币赚利差,被遣返限制入境后还让亲属继续干 买卖港币 1031 万余元 / 获利近 2 万

在澳门务工期间得知赌场没有货币兑换功能,遂向赌客出售港币赚取利差;因非法买卖外汇被澳门司法局遣返并限制三年内不得入境后,仍让其他亲属以探亲为由继续前往赌场出售港币。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朱某某在澳门务工期间,得知澳门赌场内没有货币兑换功能,遂向赌客出售港币赚取利差。2024年2月,因非法买卖外汇,朱某某被澳门司法局遣返,并被限制三年内不能进入澳门。被限制入境后,朱某某利用其儿子在澳门务工的机会,在本人无法前往澳门的情况下,仍叫其他亲属以探亲为由,继续前往澳门赌场出售港币。2023年3月至2024年9月期间,买入港币共计1031万余元,卖出港币共计1033万余元人民币,获利近两万元人民币。2024年9月,朱某某在广东省珠海市被瑞金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诉讼过程

瑞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非法买卖外汇,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朱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判决被告人朱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和上一件是同一罪名的两种形态:「高杠杆的庄家」与「赚小钱的散户」。 朱某某的获利只有近 2 万元,但经手的港币流水高达 1031 万余元——这直接说明量刑看的是非法经营数额,而不是你赚了多少。三点提示:第一,「在澳门赌场里换钱」也不是法外之地:只要行为人系我国居民、行为扰乱了我国金融市场秩序,就仍可依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追责;第二,被遣返、限制入境后还让别人替自己继续做,属于情节认定中的不利因素(本案由儿子和亲属代为操作)——「我不方便,让你帮我跑一趟」在刑法上不是隔离墙,而是共同犯罪;第三,法官的提醒点出了这条罪名的社会危害方向:非法买卖外汇不仅破坏金融秩序,还可能沦为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转移赃款的途径。一句话总结:换汇赚钱没有「小额豁免」,看的是流水不是利润。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2025-06-19)

假彩票 冒充彩票店员工网上卖彩,真彩票「一票多用」剩下全造假 擅自销售彩票

用获客软件从短视频直播间抓来用户信息,冒充彩票店工作人员推销彩票、接受投注;只有少部分人拿到真票,绝大部分被以「一张真彩票一票多用」或假票应付。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余某等3人招募刘某某等4人,冒充彩票店工作人员,通过互联网销售彩票。作案链条为:余某等3人先使用获客「截流」软件从短视频平台直播间获取用户信息,再由刘某某等4人向「截流」来的用户推销彩票、接受投注。对彩民投注的处理方式是:仅少部分人能拿到真实彩票,绝大部分人被该团伙以「一张真彩票一票多用」、制作假彩票等方式应付,购彩金由几人瓜分。定性依据是未经批准擅自销售彩票,违反国家彩票管理制度,扰乱市场秩序。案件线索来源于梳理涉案电子数据时发现的一份标注上百条短视频平台直播间用户昵称、手机号码、所在城市及内部身份识别码的特殊名单。

诉讼过程

由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25年8月20日,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余某等3人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至二年十个月不等,判处刘某某等4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七个月不等,适用缓刑。

典型意义

本案的普法价值在于它把「从数据到钱」的链条完整呈现了出来:先用非法获客软件抓来直播间观众的手机号(这正是上游「截流软件」案的下游用途),再用这些精准联系方式冒充彩票店员工推销、接受投注。三个知识点:第一,未经批准擅自销售彩票构成非法经营罪,违反的是国家彩票管理制度;第二,「一票多用」与制假票是把消费者的信任彻底变现——只有少数人拿到真票,多数人的购彩金被直接瓜分,这种模式对彩民的欺骗性极强;第三,本案与上游卖「截流」软件的两名被告人是同一条产业链的上下游,被分别追诉:卖工具的定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用工具的定非法经营罪。凡是「网上代买彩票、保证出票」的平台或个人,都要按这条线去判断。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最高检网站,2026-08-16)

跨境赌博集团 跨境赌博集团 34 人:发展代理 6 万余人,赌资 89 亿 赌资 89 亿余元

在澳门承包赌厅、菲律宾开设网络赌博平台招赌,在境内成立资产管理公司追讨赌债、用地下钱庄结算赌资、由技术公司提供支持。

基本案情

2007年以来,澳门某博彩公司股东、董事周某华(已另案判刑)在澳门等地赌场承包赌厅,2015年以来在菲律宾等地先后开设多个网络赌博平台招赌。为牟取巨额利益,周某华招募他人担任赌场代理,逐步形成以周某华为首,以被告人张某宁、钟某新等股东级代理为骨干,成员固定、层级明确、人数众多的跨境赌博集团,通过代理组织中国内地公民前往澳门赌博或参与跨境网络赌博;在内地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帮助换取赌博授信或筹码并追讨赌债;利用地下钱庄等第三方结算赌资;设立或通过内地技术服务公司提供技术支持。截至2021年11月,该集团共发展股东级代理480余人(其中中国籍280余人),发展普通代理6万余人(其中中国籍3.8万余人),发展境内参赌人员会员6万余人。至案发,查明涉案跨境网络赌博平台非法赢取境内参赌人员赌资89亿余元。2018年9月至2020年4月,张某宁在周某华指使下虚构投资合作协议等,利用所控制的多个代持公司银行账号,多次进行资金跨境兑付,金额共计11.5亿余元,非法获利1700余万元。

诉讼过程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张某宁等受指使在境内成立公司接收跨境赌博集团赌资、赌债并运营管理;钟某新等入股参加跨境赌博集团,组织、招揽境内公民赴境外赌博、参与跨境网络赌博,均构成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张某宁还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外汇,构成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张某宁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50万元,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3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罚金80万元;钟某新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罚金300万元;其他被告人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追缴、没收各被告人供犯罪所用财物、赌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孳息。

典型意义

本案是理解「开设赌场罪」为什么能判到十年档的关键:赌场的分工是公司化的,每个岗位都是犯罪的一环。集团里没有一个人是「路过」的——股东级代理、普通代理负责拉人;境内的「资产管理公司」负责换筹码、追赌债;地下钱庄负责结算赌资;技术服务公司负责提供技术支持。法院把这些角色全部按开设赌场罪(部分并非法经营罪)处理。另一个数字值得记住:境内参赌人员会员 6 万余人、被赢取赌资 89 亿余元——平均每人输掉十几万元,这正是「跨境赌博资金外流」的规模。张某宁因非法买卖外汇另构成非法经营罪,两罪并罚七年,说明赌资的跨境兑付本身也是独立的犯罪。

最高法跨境赌博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案例一(2024-07-22)

虚拟币换汇 用泰达币当媒介换外汇 4385 万,认定为非法买卖外汇 兑换 4385 万余元

在境外收进外币现金并支付境内人民币,再用外币买入泰达币在境内卖出换回人民币,形成境内外资金循环。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至2020年4月,赵某组织赵某鹏、周某凯等人,在阿联酋和国内提供迪拉姆与人民币的兑换及支付服务。该团伙在迪拜收进迪拉姆现金,同时将相应人民币转入对方指定的国内账户,之后用迪拉姆在当地购入泰达币(USDT),再将泰达币通过国内团伙即时非法出售,重新取得人民币,形成国内外资金循环融通,每笔业务可获取 2% 以上收益。经查,2019年3月至4月兑换金额达人民币 4385 万余元,获利 87 万余元。此外,赵某明知尤某钱款来源于非法支付结算平台,仍用个人银行账户收款并向其兑换虚拟货币,交易金额 2429 万余元。

诉讼过程

2022年3月24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三十万元;赵某鹏四年、周某凯二年六个月,均并处罚金;同案的非法支付结算平台负责人肖某、尤某各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两千万元、一千万元。宣判后部分被告人上诉,同年9月5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以虚拟货币为媒介,通过提供跨境兑换及支付服务赚取汇率差,是利用虚拟货币绕开国家外汇监管实现外汇与人民币的价值转换,属于变相买卖外汇,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办案中可围绕虚拟货币钱包地址查清「外汇—虚拟货币—人民币」的资金链路;辩称「只是买卖虚拟货币」不能免责。

最高检、国家外汇局惩治涉外汇违法犯罪典型案例(2023-12-27)

汇兑网站 搭建汇兑网站换外汇 2.2 亿,出借账户者定帮信 非法兑换 2.2 亿余元

搭建网站以泰达币为媒介提供外币与人民币汇兑;提供虚拟货币交易账户与银行账户的人员,因只有概括认识而定帮信罪。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至2021年9月,陈某国(另案处理)、郭某钊等人搭建「TW711平台」「火速平台」等网站,以泰达币为媒介为客户提供外币与人民币汇兑服务。换汇客户在网站下单后向网站指定的境外账户支付外币,网站用此外币在境外购买泰达币,由范某玭通过非法渠道卖出取得人民币,再按约定汇率向客户指定的境内第三方支付账户支付人民币,从中赚取汇率差及服务费,上述网站非法兑换人民币 2.2 亿余元。其中范某玭通过操作詹某祥、梁某钻等人提供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账户及银行账户,接收泰达币 600 余万个,兑换人民币 4000 余万元。

诉讼过程

2022年6月27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郭某钊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判处范某玭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詹某祥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处梁某钻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宣判后詹某祥上诉后自行撤诉,2022年11月1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

典型意义

明知他人非法买卖外汇仍以兑换虚拟货币提供实质帮助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共犯;而仅出借账户、对所帮助的犯罪只有概括认识、未具体认识到非法买卖外汇的,则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借个账户赚点钱」的后果取决于你认识到什么、帮到了哪一步。

最高检、国家外汇局惩治涉外汇违法犯罪典型案例(2023-12-27)

POS机对敲 把 POS 机偷运出境刷卡,对敲换汇 23 亿 23 亿余元

破解改造境内申领的 POS 机偷运出境刷卡收取境内人民币,同时在境外收支港币,为他人提供人民币与港币兑换。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2016年2月至2019年1月,徐某悦等20人在北京、珠海、澳门等地,破解、改造境内申领的 POS 机并偷运出境,用于刷卡收取境内人民币或使用网银转账收付境内人民币,同时使用澳门开设的港币账户在境外收付港币,为他人提供人民币与港币兑换服务。团伙聘请澳门当地人员联系有换汇需求的客户,谈好汇率后由外勤携带 POS 机到指定地点办理,客户刷卡或网银转账人民币,财务确认到账后交付相应港币;每笔收取换汇金额 5‰ 的服务费,高出市场汇率部分按比例分成。通过上述「对敲」方式非法买卖外汇数额折合人民币共计 23 亿余元。

诉讼过程

2022年5月23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徐某悦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百五十万元,刘某、王某、张某各七年六个月、徐某胜七年,均并处罚金,其余15名被告人亦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宣判后刘某等人上诉,2022年9月1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破解的 POS 机在境外刷卡收取人民币同时支付外币,属变相买卖外汇,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此外,行为人因签证期限短暂离开团伙后又返回继续犯罪的,不认定犯罪中止,离开期间发生的数额不予扣除。

最高检、国家外汇局惩治涉外汇违法犯罪典型案例(2023-12-27)

居间介绍 给地下钱庄当掮客抽成,父女均获刑 1.96 亿余元

招揽有购汇需求的客户并通过外省地下钱庄完成跨境对敲换汇,按每 10 万美元收取 300 元的比例抽成。

基本案情

2017年,章某虎结识从事非法买卖外汇的吴某朋等人,产生居间介绍本地客户通过外省地下钱庄兑换外汇并抽成获利的想法。章某虎负责招揽有购汇需求的客户并确定合作的地下钱庄,其女章某娴负责与地下钱庄沟通客户需购汇的币种、金额、境外收款账户等具体信息。章某虎联系客户将人民币转入其控制的本人或亲戚名下账户,再由章某娴网银转入地下钱庄指定账户;地下钱庄收款后向客户指定的境外账户支付对应外币并回传交易截图,完成跨境「对敲」。二人按约每 10 万美元收取 300 元人民币的比例赚取差价。2017年9月至2019年12月非法买卖外汇折合人民币 1.96 亿余元。

诉讼过程

2022年5月23日,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章某虎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判处章某娴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判决已生效。此外,外汇管理部门对向章某虎非法购买外汇的12名客户给予行政处罚,罚款共计 1683 万元。

典型意义

在非法买卖外汇产业链中,既存在规模性地下钱庄,也存在居间介绍的掮客。独立招揽对接客户、接收购汇资金、确定收费标准并赚取差价的,虽未参与境外兑付环节,仍可独立构成非法经营罪。即便没有境外账户的直接证据,也可用境内聊天记录、客户证言与资金流水相互印证来认定数额。

最高检、国家外汇局惩治涉外汇违法犯罪典型案例(2023-12-27)

赌场换汇 在澳门赌场帮人换港币,判二年六个月 1514 万余元

成立公司在澳门赌场、酒店招揽需要兑换港币的客户,通过境内银行账户收人民币、境外交付港币现金赚取汇率差。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至2021年6月,李某杰与于某凯(另案处理,另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者、领导者)在珠海成立公司非法从事买卖外汇。于某凯负责提供资金并安排成员在沈阳多家银行开立 10 余个银行账户绑定手机卡用于收转资金;李某杰负责在澳门赌场、酒店招揽需要兑换港币的客户并谈好汇率,要求客户将人民币转入指定账户,确认到账后在澳门赌场交付港币现金。为获取港币现金,该组织成员提取人民币现金后交给李某杰联系的地下钱庄人员,由后者在澳门口岸交付港币现金。李某杰、于某凯非法买卖外汇累计折合人民币 1514 万余元。

诉讼过程

2023年2月9日,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李某杰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决已生效。另案处理的于某凯等人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等被依法判处刑罚。

典型意义

跨境赌博常伴随非法买卖外汇等转移赌资的关联犯罪。办理涉赌案件时应审查银行账户是否存在频繁大额交易等异常,依法追诉漏罪漏犯。犯罪数额的认定需结合账户流水、财务账册、客户证言等综合判断——有账目记录且有其他证据印证的计入,无法核实用途的不计入。

最高检、国家外汇局惩治涉外汇违法犯罪典型案例(2023-12-27)

无证结算 搭个“第四方支付”给赌博网站收款 刑责

帮境外网站聚合收款通道并按流水提成。为非法平台做支付结算,是非法经营与上下游犯罪的常见交集。

场景示例(据同类案件常见手法整理,非具体个案)

倒卖许可证 买卖经营许可证牟利 刑责

买卖进出口许可证、经营批准文件等牟利。买卖法律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即属于非法经营的行为方式之一。

场景示例(据同类案件常见手法整理,非具体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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