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方支付 给赌博网站做「第四方支付」,码商码农层层抽成,两人各判八年 分别获利 1046 万 / 1000 万,各判八年
得知为赌博网站提供支付结算能获巨额利润,遂定制「第四方支付平台」并租赁服务器,由一人提供平台、一人提供赌博网站客户,共同经营均分盈利;平台通过网络发展代理「码商」,「码商」再发展下线「码农」提供收款二维码。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2019 年年初,被告人满某、孙某得知第四方支付平台为赌博网站进行支付结算能获取巨额利润,遂产生了经营想法。同年 4 月,满某前往重庆某公司定制第四方支付平台「交投保」平台、租赁服务器,并与孙某达成由满某提供平台、孙某提供赌博网站等客户、共同经营均分盈利的协议。满某、孙某通过网络发展多人为代理(简称「码商」),代理发展下线(简称「码农」)。「码商」「码农」提供、收集微信、支付宝收款二维码、银行卡并绑定平台。当客户在赌博网站充值时,平台随机推送「码农」控制的收款二维码供客户充值,客户扫码转账后,平台将「码农」确认收款的信息推送给赌博网站,赌博网站给客户上分;平台再将转账信息通知「码农」,「码农」「码商」、平台先后按约定扣除佣金,将剩余款项转入赌博网站提供的账号。2019 年 5 月至 11 月 14 日期间,二人按平台结算资金流水的 2%—3% 不等比例抽成并分配,满某非法获利 10461348.76 元、孙某非法获利 10007490.02 元。
诉讼过程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被告人及辩护人辩称应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云阳县人民法院认定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满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零四十七万元;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零一万元;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分别予以没收,继续追缴剩余违法所得。二审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把「第四方支付」这条黑灰产链条上每个角色的名字都摆出来了:平台方、码商、码农,而他们收钱的依据是资金流水的 2%—3%。 三点提示:第一,这不是帮信罪而是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及辩护人明确主张应按帮信罪处理(刑期明显更轻),法院没有采纳。区别在于:他们经营的是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明确列举的非法经营行为,是「自己开店做生意」而不是「给别人提供帮助」,因此量刑更重(本案各判八年)。第二,「码商」「码农」这两个角色就是普通群众被利用的位置:提供微信、支付宝收款二维码或银行卡并绑定平台,按流水抽成——看起来只是「出借收款码」,实际是在为赌博网站完成收款结算,本案中的代理和下线都在这条链上。第三,罚金数额惊人(1047 万、1001 万),且违法所得全部没收、不足部分继续追缴——「赚到手的钱」是留不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