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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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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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入国家事务系统 侵入「国家事务」类系统、获取并存储其中数据,被判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两名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属于「国家事务」范畴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并获取、存储相关数据信息。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在「廖某英、王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中,被告人廖某英、王某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属「国家事务」范畴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并存储相关数据信息。

诉讼过程

法院判决被告人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裁判文书未公开具体刑期)。检察机关在相关研究文章中特别指出:司法实践中存在以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规制非法侵入特定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并获取其中数据行为的案例——即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适用边界,要看被侵入系统是否属于「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

典型意义

本案的价值在于把「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适用对象说清楚了:它只保护三类系统——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 三点提示:第一,这个罪名的特点是行为犯:只要侵入了这三类系统就构成犯罪,不需要造成后果、也不需要获利(对照前文「花 50 元买链接进政务系统看一看,判六个月」);第二,如果侵入的是这三类以外的普通系统(例如普通企业的业务系统、医院的药品数据系统),则要看是否「获取数据」「实施控制」,那时适用的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或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系统性质不同,罪名和量刑档次都不同;第三,「国家事务」不限于党政机关网站,承担公共管理职能的系统也可能被认定在内,本案和此前案例都说明「政务类系统」是重点保护对象。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检察院(引述案号(2024)赣0921刑初134号)

好奇买链接 花 50 元买个「非法链接」进政务系统「看一看」,判六个月 侵入一次即构罪

从 QQ 好友处得知可以通过某种渠道非法进入某信息系统,出于好奇心想「看一看」,遂以 50 元的价格通过对方提供的非法链接侵入该平台,并查询了本人及他人的个人信息。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被告人李某从QQ好友张某处得知,可以通过某种渠道非法进入「某信息系统」。李某出于好奇心,想登录该平台「看一看」,遂以50元的价格,通过张某提供的非法链接侵入该平台,并查询了其本人及他人的个人信息。2021年4月,被告人李某在其出租屋内被抓获。

诉讼过程

西青法院公开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认定,涉案平台服务于国家事务,其计算机信息系统属于「国家事务计算机信息系统」。依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侵入国家事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这是全批最「轻」也最值得记住的一条:花 50 元、只看了一眼、还只是查了自己和别人的信息,判六个月。 原因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保护的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属于行为犯——只要实施了侵入行为即构成犯罪,不需要造成任何后果、也不需要获利。三点提示:第一,「好奇」不是免责理由,本案被告人的动机就是「想看一看」,法院仍然定罪;第二,「非法链接」是黑灰产的标准商品,购买并使用这类链接,你就是侵入行为的实施者,不是「买家」;第三,本案的认定关键在侵入对象属于「国家事务计算机信息系统」——政务系统、公安系统、事业单位业务系统都在此列,这也提示所有单位:内部系统的访问权限一旦外泄,无论是外泄者还是使用者都面临刑责。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天津日报,天津法院网转载,2021-11-22)

义警越权 义警私下用派出所电脑查了 200 多条公民信息,判六个月 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趁值班人员不在,私自使用派出所值班室公安网专用电脑访问公安大数据平台,帮买家「互查」公民个人信息208条,出售51条获利1748元。

基本案情

被告人小飞(化名)系某派出所义警。2023年10月28日至2023年11月2日期间,小飞未经合法授权,趁派出所值班人员不在场时,私自使用派出所值班室公安网专用电脑,访问内蒙古公安大数据平台查询公民个人信息。其中,2023年10月28日至10月30日期间通过该平台查询公民个人信息3条;2023年10月31日至11月2日期间,通过「纸飞机」软件联系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的买家,根据买家提供的公民手机号码或身份证号码,以互查方式查询公民个人信息208条,并向买家出售查询到的公民信息51条,非法获利人民币1748元。经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网络安全保卫总队检验,内蒙古公安大数据平台属于国家事务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诉讼过程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小飞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合法授权,非法侵入国家事务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小飞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把「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一个关键特征讲透了:本罪保护的是特定领域的系统,侵入行为本身就构成犯罪,不需要造成任何损害后果。内蒙古公安大数据平台经鉴定属于国家事务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因此小飞的行为直接构成本罪,而不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或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第二点更值得警醒:小飞的身份是义警,他使用的是派出所值班室的公安网专用电脑,形式上「能接触到」并不等于「有权使用」——未经合法授权即为侵入,「有权限接近系统」不是免罪理由。对辅助警务人员、协警、外包运维人员来说,这是最直白的一条红线:系统在那儿不等于你可以用。

内蒙古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2024-07-18)

黑链植入 侵入国家机关网站后台植入黑链赚 6000 元,两罪并罚 获利 6000 元

通过后门程序进入中央国家机关网站后台,修改网页源代码植入「黑链代码」以提高其他网站搜索排名获利;同期又用同样方法侵入多个地方政务与企业网站。

基本案情

2010年3月至5月,被告人范某、文某利用计算机连接互联网,通过后门程序进入某中央国家机关网站后台,修改网页源代码并在源文件上植入「黑链代码」,对网站主页进行修改,以提高其他网站在搜索引擎的排名,从而非法获利。同一时期,二人又采用同样方法侵入某省质量监督总站、某地级市政务公开网、某市档案局、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某市党建网、某市人大常委会,以及某出版社、某俱乐部、某材料厂等网站后台,修改源代码、添加黑链代码。二被告人获利共计 6000 元。

诉讼过程

法院审理认为:二人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其又多次利用后门程序非法控制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和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依法数罪并罚。

典型意义

这是本罪最容易被误解的地方:「侵入」本身就是犯罪,不需要拿走任何数据、也不需要造成任何后果(行为犯)。但犯罪对象被严格限定在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本案中省级质检站、地市级政务公开网、出版社、俱乐部等都被认定为「三项以外」的系统,侵入后设定后门权限属于「非法控制」,定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只有侵入中央国家机关网站那部分才定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两罪法定刑相同,但入罪门槛不同:前者有侵入即构罪,后者还要求「情节严重」。

人民法院报《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认定》(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网转载)

利用漏洞 扫到漏洞就登进去了 刑责

通过扫描发现系统漏洞并借此进入,虽未造成损失。未经授权进入即属侵入,是否造成后果只影响量刑情节。

场景示例(据同类案件常见手法整理,非具体个案)

凭证滥用 用捡到的账号登录 刑责

使用泄露的凭证登录系统并浏览内部数据。没有授权的访问就是侵入,不因「没做什么」而免责。

场景示例(据同类案件常见手法整理,非具体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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