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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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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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动火 安排无证人员焊接引燃油罐,一死一重伤,公司被罚 40 万 一死一重伤

公司安排无证人员实施焊接作业,动火前未审批、未排查周边危险源、未清理可燃物,焊接时引燃附近油罐爆燃,作业人被当场烧死、辅助人员重伤。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28日,某景观公司员工孙某某实施焊接作业时,引燃作业位置附近油罐造成爆燃,孙某某当场被灼烧死亡,附近辅助作业人员盛某某受重伤。事故调查认定:该场所实际经营单位某景观公司安排无证人员实施焊接作业;动火作业前未进行动火审批,未排查周边危险源、清理周边可燃物;未对生产经营场所内施工行为、动火作业进行安全管理。事故调查报告批复意见认为,公司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行政处罚;法定代表人范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诉讼过程

法院审理认为,范某某作为公司实际负责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违规组织实施焊接作业,造成死亡1人、重伤1人的重大伤亡事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行政处罚方面,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对该公司罚款4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重大责任事故罪追责负责人」的标准模型:直接作业的人是受害者,被判刑的是安排作业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律依据是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即属于「造成严重后果」,负责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这里有个重要认知: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是并行的,公司被罚40万,负责人还要承担刑责(本案缓刑)。对经营者来说,把动火作业交给「没证但便宜」的人做,省下的钱远不够付这个代价。

平顶山市司法局·以案释法(2026-06-08,来源:应急普法)

无证电工 没有电工证却接错线,LED 屏金属框架带电电死员工 一人死亡

为宾馆搭建会务LED屏,现场负责人在不具备电工操作资格的情况下违规操作、错误接线,致使金属框架带电(与金属窗框之间电压216V),员工接触后触电死亡。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20日,某文化传媒公司为某宾馆搭建会务LED屏,项目现场负责人张某在不具备电工操作资格的情况下违规进行电工操作、错误接线,致使架设的LED屏金属框架带电,员工任某某接触金属框架后触电死亡。某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现场检测分析报告》指出,按事发时状况对相关线路通电,金属框架带电,其与墙面金属窗框之间电压为216V,人员接触存在触电危险。张某不具备电工操作资格违规电工作业,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造成他人死亡严重后果。属地政府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行政执法部门移交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以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3年12月7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诉讼过程

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关键知识点是「特种作业必须持证」这条硬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按《特种作业目录》,低压电工作业是指对1千伏以下低压电器设备的安装、调试、运行操作、维护、检修、改造施工和试验。本案张某只是「现场负责人」,觉得自己会接线就上手,结果错误接线让金属框架带上了216V电压——这类事故的共同特点是「看起来只是省一道手续」。刑事案件追责的对象是现场负责人,公司层面的行政责任另计。现场接线、焊工、起重、高处作业这些岗位,没有证就是不能碰,不是「经验丰富」可以替代的。

平顶山市司法局·以案释法(2026-06-08,来源:应急普法)

事故瞒报 煤矿顶板事故致 1 人死亡还瞒报,还开了「因疾病死亡」的假证明 一死 + 罚款 380 万

未履行复工复产手续违规组织生产,顶板垮落致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46.67万元;事故后董事长不报告,安排人将死者抬上救护车送殡仪馆,并联系开具「因自身疾病死亡」的假诊断证明。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3日,某煤矿发生顶板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46.67万元;事故后煤矿蓄意瞒报。事故地点开采残留煤柱,属应力集中区,围岩破碎、顶板矸石离层失稳,具有冒落危险性;作业人员未采取临时支护、敲帮问顶等安全措施,未及时处理上部离层失稳矸石,在空顶情况下违章架棚,以致顶板垮落。煤矿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刘某、防治水副矿长谭某某在明知未履行复工复产手续情况下违规组织生产,且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后刘某未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安排工作人员将死者抬上救护车、送往殡仪馆,并联系开具死者系因自身疾病死亡的假诊断死亡证明。

诉讼过程

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罚款80万元;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对瞒报事故罚款300万元;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合并罚款380万元。刘某被合并处上年度收入140%的罚款计126000元;谭某某被处上年度收入50%的罚款计36000元。刑事责任:刘某、谭某某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说明瞒报事故是「灾上加罪」。事故直接原因是「未采取临时支护、敲帮问顶等安全措施,在空顶情况下违章架棚」——这是煤矿顶板事故最常见的违章;而更严重的是事后蓄意瞒报并伪造「因自身疾病死亡」的诊断证明,把一起安全事故伪装成自然死亡。后果是:公司被合并罚款380万元(事故80万 + 瞒报300万),董事长和副矿长不仅被处上年度收入140%、50%的罚款,还被追究重大责任事故罪、判有期徒刑(缓刑)。要注意,瞒报本身有独立的法律后果: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

平顶山市司法局·以案释法(2026-06-08,来源:应急普法)

无证动火 安排无资质人员动火引发火灾,损失 400 余万 直接经济损失 400 余万元

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动火负责人未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明知工人无动火资质仍安排其上岗作业,最终引发重大火灾。

基本案情

A 公司在承包 B 公司工程项目期间,其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及工程项目动火负责人、监火人覃某,严重忽视《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在没有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情况下,明知工人龚某某无动火资质,仍安排其参与电动葫芦焊接项目的氧割割孔工作;动火负责人、监火人覃某因其他项目验收,安排他人进行现场看护。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工人操作过失引发重大火灾,给 B 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 400 余万元。

诉讼过程

津市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认为黄某某、覃某作为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强化警示教育,该院还邀请应急管理部门及园区企业代表五十余人旁听庭审。

典型意义

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的是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管理职责的人——不是只有动手的工人才担责。未做安全教育培训、明知无资质仍安排上岗、动火作业时监火人擅离岗位,都是典型的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事故一旦发生,损失动辄数百万,负责人面临刑事追责。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2025-07-04)

设施缺陷 防护设施缺失导致坠落事故 刑责 + 赔偿

未按规定设置临边防护与救生设施,作业中发生高处坠落伤亡。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即入罪。

场景示例(据同类案件常见手法整理,非具体个案)

违章指挥 明知脚手架没验收,还安排工人上架作业 刑责 + 民事赔偿

现场负责人明知脚手架搭设后未经验收、架体存在隐患,为赶工期仍安排工人上架作业,架体坍塌造成一人死亡。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的直接责任人,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

场景示例(据同类案件常见手法整理,非具体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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