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或者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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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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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盒网暴 非法获取 6 亿条个人信息搭「社工库」,还在 2000 人群里组织「开盒」 个人信息 6 亿余条

通过加密通讯工具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以虚拟货币收款出售,伙同他人搭建「社工库」网站提供有偿查询;还在加密群组里担任管理员、发布针对他人的侮辱谩骂等违法犯罪信息。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2023年至2025年间,被告人林某某、王某某通过加密通讯工具等互联网渠道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后以虚拟货币收款等方式出售牟利。经查,林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数据6亿余条,王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数据3亿余条。2025年间,林某某、王某某伙同王某(另案处理)将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搭建「社工库」网站,经查,该网站数据库中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共计1.7亿余条,被告人利用网站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1300余次,网站访问人次共计10余万次。2025年间,被告人林某某伙同王某(另案处理)等人,利用加密通讯工具设立群组,担任群组管理员,在群组中发布针对他人侵犯隐私、侮辱谩骂等违法犯罪信息,该群组成员共计2000余人。

诉讼过程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某、王某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林某某伙同他人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群组,发布违法犯罪信息,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均应予惩处;林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判决:对被告人林某某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对被告人王某某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要分清两个罪名,这是「开盒」类案件的关键:非法获取、出售个人信息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设立群组、发布违法犯罪信息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专门规定了这一类行为,即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有关违法犯罪信息,情节严重的即构成犯罪。本案林某某两罪并罚七年。对普通人的提示很具体:第一,「社工库」这类提供「姓名查手机号、手机号查住址」的有偿查询服务,本身就是犯罪工具,使用它也涉嫌犯罪;第二,担任此类群组的管理员、在群里发布他人隐私和侮辱信息,同样是实行行为,不是「我只是个看热闹的」。法院的典型意义点明:开盒「针对性强、传播范围广」,会给被害人及其家人身心安全造成极大伤害。

最高法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及关联犯罪典型案例·案例四(2026-05-08)

热点引流 用社会热点事件标题的图片链接给诈骗、色情网站引流,三人获利 60 万 违法所得 60 余万元

接收引流推广任务后,通过添加好友、组建通讯群组,在群内发布以社会热点事件为标题的图片链接吸引群内成员点击,为诈骗、淫秽等非法网站引流推广。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至2024年2月,被告人吴某某、梁某某、林某某为非法牟利,接收引流推广任务后,通过添加好友、组建通讯群组,组建通讯群组,在群内发布以社会热点事件为标题的图片链接,吸引群内成员点击,为诈骗、淫秽等非法网站引流推广。经查,吴某某、梁某某、林某某违法所得分别为人民币30万余元、20万余元、10万余元。

诉讼过程

2024年7月,徐汇区检察院以被告人吴某某等3人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提起公诉;同年8月,法院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等3人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至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现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引流兼职」最典型的形态,也是很多人以为只是「发广告」的那类工作:接收任务、加好友拉群、在群里发链接。检察官的提示点出了这类行为的本质——非法引流是为诈骗、赌博等犯罪输送「客源」的关键环节,而刑法对「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发布违法犯罪信息」有专门罪名(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不需要等上游诈骗既遂、也不需要证明你分到了诈骗款。本案三人分别获利 30 万、20 万、10 万,判一年五个月至九个月。识别方法可以简化成一句:以社会热点事件为标题、点了才知道是赌博或色情网站的链接,你转发它就是在为犯罪引流。

上海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上海网络检察案例·案例一(2025-11-07)

转发诈骗广告 在朋友圈转发「刷单兼职」广告,23 人获刑最高一年十一个月 违法所得均超 1 万元

共谋从事为他人发送「刷单兼职」等诈骗广告的业务,建微信群雇 21 人每天固定时段把广告发到各自朋友圈,每条信息按层级分成。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自2019年1月起,周某与付某某共谋从事为他人发送「刷单兼职」等诈骗广告的业务。付某某建立微信群,雇佣李某、柴某等21人,每天在固定时段将诈骗广告发布至各自朋友圈。周某负责接单,付某某负责转发,该团队其他成员明知所发布信息系违法诈骗广告,仍按付某某指令操作。2021年8月,被害人邹某扫描该团伙其中一名成员发布的二维码后陷入刷单骗局,被骗6万余元。该团伙利益链条清晰:周某、付某某每条信息各获利3元,团队成员每条信息获利12元,23名被告人违法所得均超过1万元。

诉讼过程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各被告人虽未直接实施诈骗行为,但明知所转发信息系违法诈骗广告,仍通过微信朋友圈向不特定群体扩散,为上游诈骗犯罪提供推广帮助,违法所得均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一审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被告人周某、付某某等23人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至六个月。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的警示对象非常明确:「在朋友圈发广告赚外快」可能就是刑事犯罪。23 名被告人里,21 人是被雇来「每天固定时段转发广告」的普通成员,他们没有诈骗、没有拉人、没有收钱,只是把自己微信号当成了广告位,但法院认定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这里有一处罪名值得注意——本案定的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而不是帮信罪,因为发布违法犯罪信息本身就是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的独立犯罪,不要求查明上游诈骗是否既遂。所以两类人都要警惕:招人发广告的(组织者最高判一年十一个月),以及接单发广告的(本案 21 人全部被判刑)。判断标准很朴素:这条广告为什么要花钱请人往朋友圈发,而不是走正常投放渠道?

黑龙江甘南县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网,2026-06)

搭建社工库 搭建“社工库”网站,非法提供信息 1300 余次 数亿条信息

林某某、王某某通过加密通讯工具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分别达 6 亿余条、3 亿余条),以虚拟货币收款出售牟利;后伙同他人搭建“社工库”网站,站内存储公民个人信息 1.7 亿余条,网站访问量 10 万余人次。林某某另在加密群组中发布侵犯隐私、侮辱谩骂信息,被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2023年至2025年,被告人林某某、王某某通过加密通讯工具等互联网渠道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后以虚拟货币收款等方式出售牟利。经查,林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数据 6 亿余条,王某某非法获取 3 亿余条。2025年,二人伙同他人将非法获取的数据搭建「社工库」网站,数据库中公民个人信息共计 1.7 亿余条,利用网站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1300 余次,访问人次共计 10 余万次。此外,林某某伙同他人利用加密通讯工具设立群组并担任管理员,在群组中发布针对他人侵犯隐私、侮辱谩骂等违法犯罪信息,群组成员共计 2000 余人。

诉讼过程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二人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林某某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群组、发布违法犯罪信息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应数罪并罚。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一年,决定执行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典型意义

网络「开盒挂人」针对性强、传播范围广,构成犯罪的依法严惩。搭建社工库、提供有偿查询、组织群组网暴,可能同时触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最高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典型案例(2026-05-08)

群组引流 建群发布兼职信息,成了诈骗的入口 刑责

在社交平台建群并批量发布「点赞返现」「居家兼职」信息,把有兴趣的人引向指定账号。发布违法犯罪信息、为诈骗引流,情节严重即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场景示例(据同类案件常见手法整理,非具体个案)

钓鱼页面 仿冒官方登录页收集账号密码 账号泄露 + 刑责

搭建与正规平台高度相似的登录页,通过短信群发诱导用户输入账号、密码与验证码,再把信息交给上线。设立违法犯罪网站同样属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

场景示例(据同类案件常见手法整理,非具体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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