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持枪抢劫等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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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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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费不够去抢 17 岁为凑网费持刀抢了 5 元和一部手机:判二年半缓刑,且 3 年不准进网吧 二年六个月缓三年 + 禁止进网吧 36 个月

两个 17 岁的少年迷恋网游、经常结伴在网吧通宵;一天网费花完,就伙同未达刑责年龄的第三人到健身器材处持刀抢劫,抢走 5 元现金和一部手机,销赃后拿钱继续上网。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被告人董某某、宋某某(时年 17 周岁)迷恋网络游戏,平时经常结伴到网吧上网,时常彻夜不归。2010 年 7 月 27 日 11 时许,因在网吧上网的网费用完,二被告人即伙同王某(作案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到河南省平顶山市红旗街社区健身器材处,持刀对被害人张某某和王某某实施抢劫,抢走张某某 5 元现金及手机一部。后将所抢的手机卖掉,所得赃款用于上网。

诉讼过程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 2011 年 5 月 10 日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董某某、宋某某犯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 元;同时禁止董某某和宋某某在 36 个月内进入网吧、游戏机房等场所。宣判后二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两个细节值得所有人记住。第一,抢劫罪的刑责年龄是 14 周岁——不是 16 周岁。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同样要负刑事责任。第二,本案确立的裁判要点是禁止令:对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的未成年被告人,可以根据其犯罪情况以及与犯罪有关联的场所,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进入网吧等特定场所;本案依据就是「上网费引发抢劫、网吧与犯罪有密切联系」。三点提示:第一,抢了 5 块钱也是抢劫罪,抢劫罪的量刑起点是三年以上,本案之所以能判缓刑,靠的是未成年、初犯、认罪悔罪和在校学生等情节,而这些情节不会每次都有;第二,销赃的钱只有几十块,代价是三年缓刑期间不准进网吧、随时接受社区矫正;第三,值得注意的是,本案还有一名同伙「作案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满十四周岁不负刑责,但会被责令父母管教,必要时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 14 号(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专挑小学生下手 两个 16 岁少年「约玩游戏」把小学生骗到公园,抢走电动车和手机 各一年六个月 + 罚金

两人因手头缺钱,商量去劫小学生的财物;一人通过社交软件物色目标,以「一起玩游戏」为由把小学生约到公园,劫走电动车,又逼对方把朋友也叫来,用推搡殴打的方式抢走现金、手机和电动车。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被告人小军、小明均系已满 16 周岁未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因手头缺钱,便想劫取小学生的财物。由小明通过社交软件物色目标,以「一起玩游戏」为借口,将被害人小罗约到某公园见面;小罗驾驶电动车到达后,二人劫走小罗的电动车。随后二人又强迫小罗发送位置共享给其朋友小胜,待小胜到达现场后,通过推搡、殴打小胜等暴力手段,劫走小胜身上的现金、手机及电动车。

诉讼过程

某市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提起公诉,考虑二人均系未成年人且认罪认罚,建议法院从轻处罚。量刑建议获法院采纳,小明、小军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这个案子把两件事讲透了。第一,「约出来玩」是抢劫的常见开场——用社交软件物色、用游戏或见面做借口把被害人约到偏僻处,是未成年人抢劫最典型的手法,家长需要知道这一条:孩子被陌生人「约着玩游戏」时,地点一定要选在人多的地方并告诉家长。第二,第二个人比第一个人更危险——本案把小罗的朋友小胜也叫来,然后两个人一起被抢。三点提示:第一,犯抢劫罪,14 周岁以上就要负刑事责任,比一般罪名的 16 周岁门槛更低,这是刑法对暴力侵财犯罪最严厉的一档;第二,未成年人、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但本案仍然判了实打实的一年六个月,没有缓刑;第三,检察官提醒家长要关注孩子的网络行为、引导健康兴趣、增强防骗意识、不要随意让孩子驾驶电动车——这些都是本案里被害人被盯上的原因。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案说法(2025-12-12)

仅负责望风 「我没动手,只在外面望风」——照样按抢劫罪判十年六个月 十年六个月 / 罚金 1 万

与他人结伙抢劫,自己在共同犯罪中只负责望风、没有直接实施暴力,多年后仍被抓获归案。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赵某与他人结伙实施抢劫。二被告人辩称没有直接实施暴力行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请求法院考虑该情节从轻处罚。二人作案后潜逃多年,最终被抓获归案。

诉讼过程

法院认为,关于二被告人辩解没有直接实施暴力行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法院可考虑该情节酌定予以从轻处罚。遂以张某、赵某犯抢劫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1 万元。

典型意义

这条案例专门回应一句最常见的辩解:「我没动手,只是在外面望风。」——法院的回答是:可以酌情从轻,但罪名和十年起步的刑档不会变。 三点提示:第一,抢劫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而本案判到十年六个月,说明存在入户、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多次、数额巨大、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冒充军警抢劫等加重情形之一,量刑档次直接跳到十年以上;第二,「望风」在共同犯罪中是帮助行为,属于从犯——从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但从犯不等于无罪,也不改变罪名的量刑档次;第三,本案还有一个容易被低估的点:被告人潜逃多年仍然被抓。抢劫属于严重暴力犯罪,追诉时效长、也是长期挂案追逃的重点,「跑了就没事」是彻底的误解。给年轻人的提示很直接:朋友让你「陪着去一趟」「在门口等一会儿」的时候,先问清楚要干什么——一旦是入户要钱、当场取财,你站在门外的那几分钟就已经进入十年起步的量刑区间。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2012-10-29)

遮挡面部抢劫 上衣遮脸抢走 2704 元香烟槟榔,判三年 2704 元 + 三年刑期

两人骑电动车到商超附近,用上衣遮挡面部,约定一人控制店主、一人用塑料袋装走货架上的散装香烟和槟榔。

基本案情

2025年8月20日,被告人宋某某、郭某某驾驶两辆电动车到商丘市睢阳区某商超附近,利用所穿上衣遮挡面部。二人约定由宋某某控制商超内的老板,由郭某某使用店内塑料袋将店铺货架上摆放的散装香烟以及袋装槟榔抢走。经商丘市睢阳区烟草局对被抢香烟进行价值认定,被抢香烟总计价值为2704元。

诉讼过程

法院审理认为,宋某某、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郭某某系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减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宋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郭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审理中法院还发现郭某某的监护人存在监护缺位问题,依法向其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并在判决生效后及时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

典型意义

本案最容易让人意外的是金额与刑期的反差:抢了2704元,判了三年。原因是抢劫罪是重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起刑点就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只要实施了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财物的行为即构成犯罪,不设数额门槛——这一点与盗窃、诈骗完全不同。另一个细节是「用上衣遮挡面部」和「一人控制店主、一人拿货」的分工,说明行为人自己也知道这是抢劫而不是「拿了就跑」;而「控制店主」这一动作,正是把行为从盗窃推向抢劫的关键。未成年被告人虽被减轻处罚,但仍判二年实刑。

河南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专项治理典型案例(2026-05-13)

转化型抢劫 偷两根槽钢被发现,开三轮车拖拽被害人 145 米 248 元货物 + 三年六个月

在工地偷提升扁担梁和垫枕(价值268元、232元)时被发现,被害人为阻拦拽住三轮车车斗护栏,赵某某明知如此仍强行驾车拖拽约145米后逃跑,致被害人轻伤二级。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27日晚上7时,被告人赵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来到某工地,盗窃施工使用的提升扁担梁和垫枕(俗称「槽钢」)。在其正在实施盗窃时,被在该工地工作的被害人姚某某发现。被害人为阻拦赵某某将上述物品盗走,用手拽住其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车斗护栏不让其离开。赵某某为逃离现场,明知被害人拽住车子,仍强行驾驶三轮车将被害人拖拽约145米后逃跑。经鉴定:被害人姚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盗的一件提升扁担梁价值268元、一件垫枕价值232元。

诉讼过程

武陟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盗窃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等规定,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转化型抢劫」最直白的示范:偷的东西只值248元,最终判了三年六个月。原因是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直接按抢劫罪定罪处罚。转化的道理在于:盗窃本来只侵犯财产权,一旦动手就变成同时侵犯财产权和人身权,刑罚档次随之跃升(三年起步)。本案中赵某某的「动手」甚至不是挥拳,只是明知有人拽着车仍强行开车拖行145米——这在法律上就属于暴力。很多人偷东西被发现后第一反应是「赶紧跑」,但如果逃跑过程中拖拽、推搡、殴打阻拦者,性质立刻从盗窃变抢劫。

河南武陟县人民法院(2025-02-27)

抢便利店 用上衣遮脸抢走 2704 元香烟,判三年 被抢香烟价值 2704 元

两人骑电动车到商超附近,用上衣遮挡面部,约定一人控制店内老板、另一人用塑料袋抢走货架上的散装香烟和槟榔。

基本案情

2025年8月20日,被告人宋某某、郭某某驾驶两辆电动车到商丘市睢阳区某商超附近,利用所穿上衣遮挡面部,并约定由宋某某控制商超内的老板后,由郭某某使用店内塑料袋将店铺货架上摆放的散装香烟以及袋装槟榔抢走。经商丘市睢阳区烟草局对被抢香烟进行价值认定,被抢香烟总计价值 2704 元。

诉讼过程

法院认为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均已构成抢劫罪。宋某某、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郭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减轻处罚。判决宋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郭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宣判后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抢劫罪是行为犯——不以抢到多少为入罪门槛,也不要求造成人身伤害,只要以暴力、胁迫方法当场劫取财物即构成,起刑就是三年以上。「顺手拿走」与「抢」的分界在于有没有对人实施控制或胁迫:本案分工「一人控制老板、一人拿货」,正是典型的抢劫而非抢夺或盗窃。本案中未成年人依法减轻处罚,并对监护缺位的家长发出了家庭教育指导令。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法院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专项治理典型案例(2026-05-13)

抢劫致伤 抢劫中伤了人,直接升档 十年以上

抢劫过程中持械致人受伤,属法定加重情形,量刑档直接抬到十年以上。

场景示例(据同类案件常见手法整理,非具体个案)

入户抢劫 入室后被认定入户抢劫 十年以上

进入他人住所实施抢劫。入户抢劫是法定加重情形,不以抢到的金额多少判断。

场景示例(据同类案件常见手法整理,非具体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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