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秩序严重混乱的,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条文节录,完整文本以官方发布为准。

相关案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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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势力团伙 三次「和解结案」的旧案被重新立案,最终查出恶势力团伙判十五年 十五年(数罪并罚)

因琐事殴打他人并将人装进车辆后备箱带至偏僻处限制离开,以非法拘禁罪立案;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他此前三次持械伤人、纠集多人持械殴斗,都被以「和解」或「调解」结案。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2022 年 6 月 23 日 5 时许,徐某某等 5 人在黑龙江省大庆市某歌厅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口角后对张殴打,并将张装入车辆后备箱带至偏僻处限制其离开。公安接群众报警到场后徐某某等人驾车逃走,张某某获救。当日,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对徐某某等人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出意见时发现,徐某某讯问笔录中多次提及曾因殴打他人被行政处罚,调取治安处罚卷宗核实后,发现三起既往行为处理存疑:2020 年 8 月,徐某某等人持械将他人砍伤,被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后以双方和解为由撤销刑事立案、转行政处罚结案;2020 年 7 月、2021 年 9 月,两次因持械殴打他人、纠集多人持械殴斗被以治安案件立案后调解结案,未作处罚。经调查核实,徐某某等人车内常备砍刀、镐把等工具,每与他人发生口角即组织多人殴打对方或实施殴斗。

诉讼过程

检察机关分别制发《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对「不构成犯罪」的回复不予认可,当日制发《通知立案书》。2022 年 7 月 21 日,各相关公安分局分别以徐某某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对相关犯罪事实立案侦查;后在批捕时变更罪名为寻衅滋事罪,并建议全面查清团伙组织架构。2023 年 3 月并案侦查。最终查明:2020 年 6 月至 2022 年 6 月间,徐某某纠集多人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多地拉拢、控制未成年女孩从事有偿陪侍活动,多次实施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强奸、寻衅滋事、聚众斗殴、介绍卖淫等犯罪,形成恶势力团伙。2023 年 6 月 9 日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徐某某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强奸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介绍卖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其他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七年不等。

典型意义

这条最高检指导性案例的价值不在案情,而在它揭示的一个现象:「和解」「调解」结案,不等于事情过去了。 三点提示:第一,「私了」有明确的适用范围——检察机关在指导意义中强调,对于当事人双方出具和解、谅解协议的案件,要审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范围;寻衅滋事、聚众斗殴这类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不属于可以「花钱和解就撤案」的类型,本案三次旧案被重新立案就是纠正。第二,「以罚代刑」是被明确监督的对象:公安机关未作刑事立案直接按治安案件处理,或者立案后转为治安案件结案的,检察机关会审查并监督立案或重新立案。第三,本案还说明「每与人吵架就叫人去打」这种事会累积成恶势力认定:车内常备砍刀镐把、多次纠集多人殴斗,最终被评价为恶势力团伙,数罪并罚十五年。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十九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 240 号(2025-12-23)

凳子引发互殴 大排档里朋友误拿邻桌凳子,双方互砸凳子,致二人轻微伤被批准逮捕 二人轻微伤 / 涉嫌寻衅滋事罪

朋友在大排档误拿邻桌凳子引发口角,同行者劝阻未果,其中一人率先用凳子砸向对方导致冲突升级,随后双方多人互砸凳子参与斗殴,造成两人轻微伤。

基本案情

2026年2月2日凌晨,在大排档(夜市烧烤摊),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及其朋友郑某甲、郑某乙、黄某某等与邻桌颜某某及其朋友郑某丙等人,因王某某等人的朋友郑某甲误拿邻桌颜某某的凳子,双方发生口角。经过:王某某曾劝阻同行郑某乙,但劝阻未果;黄某某率先用凳子砸向颜某某,导致冲突升级;颜某某与王某某随即互砸凳子,双方多人参与斗殴。后果:致颜某某及颜某某的朋友郑某丙二人轻微伤。

诉讼过程

经检察机关审查,以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

典型意义

本案把「轻微伤也会构成犯罪」这件事说得最清楚,也顺手纠正了两个流传最广的错误认知。 第一,寻衅滋事罪的门槛是「轻伤一人或轻微伤二人」: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情节恶劣」——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等。本案两人轻微伤,正好越过了这条线。第二,「谁先动手谁没理,我还手就是正当防卫」是错的——检察官明确澄清:在非面临紧迫不法侵害的普通互殴中,后动手的一方同样可能违法甚至犯罪。第三,行为是「借故生非」而不是「事出有因」也要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引发的殴打、辱骂、损毁财物等行为,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的除外——也就是说,这类纠纷第一次可能只是治安处罚,再犯就可能变成刑事犯罪。第四,本案还有一个细节值得注意:王某某曾劝阻过同行的人,但仍然被认定要担责——在大排档这种公共场所卷入互殴,劝阻不彻底、自己也动了手,就难以主张「我是被卷进来的」。一句话总结:一时冲动的成本,从来不是「赔点医药费」。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案释法(雷州检察,2026-05-09)

公共场所斗殴 讨债吵架后追到 KTV 报复,双方 6 人全被判寻衅滋事 一年五个月至一年十一个月

讨债时言辞激烈引发肢体冲突,一方追到KTV报复,又在路中央追逐拦截、拽倒殴打。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双方6人全部定罪。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朱某某、多某某等人前往桑珠孜区某茶楼向周某讨债,因言辞激烈引发肢体冲突,经在场人员劝阻后周某、黄某离开现场。朱某某、多某某等人得知周某、邓某、黄某等人在桑珠孜区某KTV娱乐,遂前往该KTV伺机报复,双方再次发生殴打。朱某某等人自认被打,遂找朋友克某帮忙;克某等人到达KTV门口时,见周某乘车欲离开,随即在路中央追逐拦截、强行将周某拽倒在地殴打,后又追赶在路边徘徊的邓某实施殴打。经鉴定,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

诉讼过程

桑珠孜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多某某、克某在公共场所逞强耍横,追逐、拦截殴打他人,系共同犯罪,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周某、邓某、黄某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系共同犯罪,亦构成寻衅滋事罪。朱某某、多某某、周某、邓某、黄某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克某经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均依法从轻处罚。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多某某一年六个月、克某一年七个月、周某一年五个月、邓某一年五个月、黄某一年十一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最反直觉的地方是:双方都动手,双方都被判刑。很多人以为「对方先动手,我还手就是正当防卫」,但本案中两方都是借故生非、逞强耍横,法院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的共同犯罪,6人全部获刑。另一个要点是,这类案件即使只造成轻微伤,只要在公共场所追逐、拦截、殴打他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就构成寻衅滋事罪,并不要求达到轻伤。讨债本可以通过诉讼、调解等合法途径解决,一旦演变成「带人去报复」,债权人反而变成了被告人。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2024-08-07)

软暴力催收 电话轰炸逼欠款人辞职,催收公司 65 人被判刑 寻衅滋事 120 余起 / 信息 11.4 万条

受金融机构委托催收本是合法的,但用持续电话轰炸、恶意投诉滋扰恐吓欠款人及其亲属同事,就变成了寻衅滋事。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黄某、饶某等人共同出资成立 A 信息咨询公司,主要业务是催收逾期债务:黄某系实际负责人,饶某任法定代表人,车某任催收总监,另雇用丁某、李某、任某为催收组长。正常情况下 A 公司受金融机构委托处理逾期债务,双方签署的合规作业承诺函明确要求不得暴力催收。但外呼平台有次数限制、催收效果差,为提高业绩,公司实行催收回款激励和末位淘汰机制,鼓励甚至变相要求催收员自行办理电话卡,用自己的手机不限次数催收,随之而来的是大量投诉。为应付金融机构检查,2023年11月 A 公司特意设立质检部门,只截取正常催收的通话记录以掩盖「软暴力」手段。后因欠款人不接电话甚至换号,在黄某默许下,车某要求催收组长汇总并集中购买欠款人及其亲属的联系方式,以及欠款人的社保、婚姻状况等个人信息。2021年4月至2024年5月,催收业务员掌握欠款人及其亲属、工作单位的电话号码后,采用持续电话轰炸、恶意投诉等电信网络「软暴力」方式滋扰、恐吓欠款人及其亲属、单位同事,迫使欠款人还款,导致部分欠款人产生抑郁心理、被迫离职或被辞退。经查实施恶意催讨的寻衅滋事行为 120 余起,组织催收人员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11.4 万余条,违法所得 470 万元。2024年2月任某带 20 余名业务员脱离 A 公司成立 B 公司,继续用相同模式催收,实施寻衅滋事行为 40 余起、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 1.7 万余条。

诉讼过程

象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黄某、车某、丁某、李某、任某提起公诉,以寻衅滋事罪对饶某、催收业务员及公司其他人员等 60 人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以寻衅滋事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数罪并罚,判处黄某等 5 人四年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各并处罚金;以寻衅滋事罪判处饶某等 60 人二年至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部分适用缓刑。

典型意义

受委托催收本身是合法的授权代理关系,但采取电话轰炸、恶意投诉等「软暴力」滋扰恐吓欠款人及其亲属、同事,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即构成寻衅滋事罪;为实施催收而非法购买、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另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本案中「公司化运作」「只是完成业绩」都不能免责——从实际负责人、总监、组长到一线催收员共 65 人被追究刑责。

检察机关「软暴力」催债案(浙江象山,2025年,检察日报)

网上起哄 在网上煽动围堵门店 刑责

因纠纷在网上煽动他人到线下围堵门店,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场景示例(据同类案件常见手法整理,非具体个案)

强拿硬要 「不给钱就别想走」 刑责

以阻拦离开、言语威胁的方式向他人索要钱财,虽未使用严重暴力。强拿硬要情节严重即属寻衅滋事。

场景示例(据同类案件常见手法整理,非具体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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