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用卡转账 深夜把不同账户的钱来回倒、还建群记账对账——组织者与供卡人一起算 团伙转移涉诈资金 396 万余元
明知他人需要银行卡转移违法犯罪所得,仍提供自己实名办理的银行卡,并按安排深夜频繁把不同账户内的钱款转到特定账户,或通过购买虚拟货币等方式参与转账,还在群里记账、对账。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与李某甲相识,李某甲与李某乙相识。2020 年 12 月份左右,李某甲、李某乙在明知他人需要银行卡用于转移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先后组织被告人陈某、李某丙、姚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使用银行卡转移犯罪所得。陈某在明知李某甲等人使用银行卡转移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提供自己实名办理的三张银行卡,并根据李某甲、李某乙的安排在夜间频繁将不同账户内的钱款转移到特定账户或者通过购买虚拟货币等方式参与转账,并通过李某甲等人与上线组建的聊天群记账、对账。经统计,陈某参与犯罪期间,该团伙转移电信网络诈骗资金共计 3966893.4 元,其中陈某提供的 3 张个人银行卡转移电信网络诈骗资金共计 147185.17 元。2021 年 2 月 20 日,李某甲、李某乙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告人陈某、都某某伙同任某某、陈某某(另案处理),在明知他人需要银行卡用于转移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组织吕某某、张某某、魏某某、赵某某等人使用银行卡转移犯罪所得。其中,陈某负责和上线联系、记账,都某某负责交押金、看人,任某某负责找人,陈某某负责找转账地点、接人。经侦查机关统计:陈某、都某某伙同他人使用银行卡转移电信网络诈骗资金 441195 元,其中都某某提供自己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转移电信网络诈骗资金 20800 元。
诉讼过程
该案被收入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明确网络支付结算型帮助行为「明知」的认定标准。法院认定相关被告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部分被告人同时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典型意义
这条案例的价值在于说明:一旦从「提供账户」走到「操作转账」,罪名就从帮信变成了更重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俗称销赃)。 区分点很清晰:帮信罪是「我给你账户、你用」;掩饰隐瞒罪是「我动手帮你把钱转走、藏起来」。 本案陈某的行为已经远超「提供卡」:夜间频繁转账、按不同账户拆分、购买虚拟货币、在群里记账对账——这些动作说明他清楚资金性质并主动参与处置。三点提示:第一,最耐人寻味的是「记账、对账」这个细节——愿意留下账目,说明他在这个组织里是「员工式」的角色,而不是被蒙蔽的路人;第二,团伙里分工极其细(有人交押金、有人看人、有人找人、有人找场地接人),每一样分工都是独立入罪的环节,「我负责的只是杂活」不成立;第三,即使像都某某这样只提供了两张自己的银行卡、转移 20800 元,同样被追究——金额小不等于没罪,只影响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