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条文节录,完整文本以官方发布为准。

「明知是犯罪所得」怎么认定:七种情形逐条自查

本罪与帮信罪的分界就在这里:帮信罪是「我给你账户、你自己用」;本罪是「我动手帮你把钱转走、藏起来」。判断「明知」的口径,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你明知,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1. 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2. 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3. 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 —— 例如远低于市价收手机、收黄金、收购物卡。
  4. 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 转一笔账抽成几个百分点,就是这条。
  5. 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 「多账户轮换、深夜来回倒」是典型特征。
  6. 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7. 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这份清单的写法很有代表性:几乎每一条都以「没有正当理由」开头——也就是说,法律把「你能不能说清这笔钱的来路和自己的报酬是否合理」当成了判断标准。转一笔钱收 5% 手续费、用明显低价收一批手机卡和黄金、深夜在多个账户之间来回划转,这些都不是「帮忙」,而是本罪的常见形态。

相关案例(16)

案例里出现的「刑事拘留」「拘役」「取保候审」「缓刑」「报案回执」等术语,见 法律术语速查;遇到这类情况该打哪个电话,见 可能用到的电话。点开任意案例可看完整案情、判决结果与官方来源。

组织用卡转账 深夜把不同账户的钱来回倒、还建群记账对账——组织者与供卡人一起算 团伙转移涉诈资金 396 万余元

明知他人需要银行卡转移违法犯罪所得,仍提供自己实名办理的银行卡,并按安排深夜频繁把不同账户内的钱款转到特定账户,或通过购买虚拟货币等方式参与转账,还在群里记账、对账。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与李某甲相识,李某甲与李某乙相识。2020 年 12 月份左右,李某甲、李某乙在明知他人需要银行卡用于转移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先后组织被告人陈某、李某丙、姚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使用银行卡转移犯罪所得。陈某在明知李某甲等人使用银行卡转移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提供自己实名办理的三张银行卡,并根据李某甲、李某乙的安排在夜间频繁将不同账户内的钱款转移到特定账户或者通过购买虚拟货币等方式参与转账,并通过李某甲等人与上线组建的聊天群记账、对账。经统计,陈某参与犯罪期间,该团伙转移电信网络诈骗资金共计 3966893.4 元,其中陈某提供的 3 张个人银行卡转移电信网络诈骗资金共计 147185.17 元。2021 年 2 月 20 日,李某甲、李某乙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告人陈某、都某某伙同任某某、陈某某(另案处理),在明知他人需要银行卡用于转移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组织吕某某、张某某、魏某某、赵某某等人使用银行卡转移犯罪所得。其中,陈某负责和上线联系、记账,都某某负责交押金、看人,任某某负责找人,陈某某负责找转账地点、接人。经侦查机关统计:陈某、都某某伙同他人使用银行卡转移电信网络诈骗资金 441195 元,其中都某某提供自己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转移电信网络诈骗资金 20800 元。

诉讼过程

该案被收入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明确网络支付结算型帮助行为「明知」的认定标准。法院认定相关被告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部分被告人同时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典型意义

这条案例的价值在于说明:一旦从「提供账户」走到「操作转账」,罪名就从帮信变成了更重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俗称销赃)。 区分点很清晰:帮信罪是「我给你账户、你用」;掩饰隐瞒罪是「我动手帮你把钱转走、藏起来」。 本案陈某的行为已经远超「提供卡」:夜间频繁转账、按不同账户拆分、购买虚拟货币、在群里记账对账——这些动作说明他清楚资金性质并主动参与处置。三点提示:第一,最耐人寻味的是「记账、对账」这个细节——愿意留下账目,说明他在这个组织里是「员工式」的角色,而不是被蒙蔽的路人;第二,团伙里分工极其细(有人交押金、有人看人、有人找人、有人找场地接人),每一样分工都是独立入罪的环节,「我负责的只是杂活」不成立;第三,即使像都某某这样只提供了两张自己的银行卡、转移 20800 元,同样被追究——金额小不等于没罪,只影响量刑。

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陈某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转载,2024-11-16)

跑分「卡农」 「卡头」招来的「卡农」:把银行卡和手机交给跑分团伙就能拿钱 转移被骗资金 130 余万 + 86 万余元

在公寓据点非法从事「跑分」业务,用自己及招揽来的多名「卡农」的银行卡、支付宝或微信账户,按上家指示收取、转移被骗资金;有人专门对接「卡头」和「卡农」、维持现场秩序。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2021 年 6 月,被告人沈某某伙同王某、李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非法牟利,在明知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在上海市青浦区多处公寓据点非法从事「跑分」业务,使用沈某某 2 张银行卡、「卡头」王某某(另案处理)及其招揽而来的「卡农」多人银行卡、支付宝或微信等支付账户,按照上家指示用于收取、转移多人被骗资金计 130 余万元。2021 年 8 月至 9 月,沈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伙同他人非法从事「跑分」业务,按照上家指示接受、转移被骗资金 86 万余元。其中杨某某负责对接「卡头」和「卡农」,维持现场秩序。被告人高某、陈某某作为「卡头」,被告人陈某某介绍被告人马某等人作为「卡农」,在明知银行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形下,仍将自己银行卡及关联手机交给上述「跑分」团伙使用,从中非法获利。

诉讼过程

该案被收入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明确利用网络平台为他人「跑分」行为的定性。法院认定相关被告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其中沈某某系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作案。

典型意义

这条案例把「跑分」这条黑话链上每个角色的名字和下场都摆出来了:卡头、卡农、对接人、秩序维护。 名词先解释清楚:「跑分」=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代收代付、转移资金赚佣金;「卡头」=专门招揽、组织供卡的人;「卡农」=把银行卡和手机交给跑分团伙使用、按次拿钱的人。 三点提示:第一,「卡农」看起来最无辜(只是交卡),但案例库明确认定他们明知银行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仍交出,构成犯罪;第二,本案有个特别严重的细节——沈某某是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作案,这种情形在量刑上通常会被从重考量,说明「被抓一次就收手」不是自动发生的;第三,判断自己是否踩线的标准很实用:只要有人愿意为「用一下你的银行卡和手机」付钱,答案就已经有了——正常的资金往来从来不需要租用别人的账户。

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沈某某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转载,2024-11-16)

内鬼借客户卡 银行支行副行长以「办贷款、做流水」为名借客户卡跑分,涉 118 名被害人 涉案近千万 + 118 名被害人

副行长与贷款业务员合谋,以「走流水、收欠款、提高信贷额度」为由,向 3 名客户借用银行卡和商户收款码,还让客户开对公账户、领取 U 盾和 POS 机并以「测试账户」为由留下设备。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陆明(化名)系湖北某市一家银行支行副行长,手握客户资源;魏金(化名)系从事住房转贷业务的贷款业务员。2022年,赌博群中一名「群友」添加魏金,询问其有无银行卡和人脉资源,并劝其用银行卡过账赚钱、提供商户收款码。魏金起初拒绝,后想到此前饭局上认识的「陆行长」。2022年夏天,陆明提及银行存款任务,魏金称认识洗钱团队可刷大量「流水」提升业绩并承诺「好处」,只需陆明提供客户银行账号、密码、U盾、商户收款码;陆明认为账户非己所有、风险不大,遂同意「合作」。陆明以「走流水、收欠款」「提高信贷额度、顺利办下贷款」为由,向客户王先生、周先生、李先生3人「借用」银行卡和商户收款二维码,3人因对方副行长身份而同意。二人进一步以「刷流水提高贷款额度」为由,让王先生在陆明任职银行开设公司对公账户、领取U盾和POS机,并以「测试账户」为由留下设备;2023年2月4日晚,魏金按上线指示将设备放置约定处由对方取走。资金流转规模为:周先生个人银行卡汇入83万余元;王先生个人银行卡收取45.6万余元;王先生对公账户在2023年2月7日至12日收到多张一级涉诈账户转入资金共计900余万元;魏金还提供「发小」、妻子等银行卡「跑分」,3张卡共收到电诈资金298万余元,并将部分用于为上线购买虚拟货币、私自将剩余近百万元转至自己掌控的银行卡用于个人消费。2023年2月11日,武汉市民姚女士报警称陷入「刷单返利」骗局、被骗59万余元,公安机关锁定收款账户并赴取现地取证;同年3月,陆明、魏金被抓获。

诉讼过程

2023年6月案件移送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原仅指控提供一个对公账户。承办检察官通过引导侦查、自行补充侦查,新增20余张涉案银行卡交易流水、20余份言词证据及恢复的电脑手机数据,最终认定涉案银行卡由1张增至5张,被害人由1名增至118名,涉及金额近千万,资金流转路径百余条,并追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针对陆明利用银行从业人员履职便利犯罪,提出从业禁止量刑建议。2024年6月3日江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魏金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958340元、不足部分责令退赔并按比例发还电信诈骗被害人;陆明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禁止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银行业。二人上诉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6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最值得警惕的是「借客户账户的人正是银行的人」:银行副行长以「办贷款需要走流水」「收欠款」为由向客户借卡借码,客户因为对方身份而同意——这个场景在企业主、个体户身上极易重演。三层提示:第一,任何以「做流水、提高额度、办贷款」为名的借卡要求,都是找你要资金通道,正常放贷从不要求你交出 U 盾、密码或 POS 机;第二,本案明确了「账户不是我的、风险不大」是错觉——用自己的话说是「账户非己所有」,但账户被用于接收涉诈资金,提供人就是帮助犯;第三,罪名会随情节升级:魏金因为私自将近百万元转走个人消费,除帮信罪外又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两罪并罚五年三个月;陆明则被宣告三年从业禁止——这是针对利用职业便利犯罪的一项专门处理。

湖北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武汉检察/环球网,2024-10-21)

受害者变帮凶 刷单被骗 4 万后当上「兑换专员」,帮洗 150 万判三年 转移 150 余万元 + 三年

自己参与刷单被骗 4 万余元,为追回本金竟与诈骗分子约定担任「兑换专员」按收款金额 1% 拿报酬,用 4 张银行卡和借来的微信收款码协助转移赃款。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被告人张某通过某平台下载某APP参与刷单返利活动,被身份不明人员诈骗4万余元。在明知自己被骗后,张某未选择合法途径追讨损失,反而与诈骗分子约定担任「兑换专员」,按收款金额1%获取报酬。2024年8月至12月期间,张某使用本人4张银行卡、1个微信账户及借用他人微信收款二维码,协助对方收款转账共计150余万元,其中包含多起电信诈骗案涉案资金,非法获利0.57万元。

诉讼过程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明知系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所得的资金,仍提供微信及银行账户,并通过收款转账等方式予以协助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追缴违法所得。

典型意义

本案的普法价值在于它展示了一条从被害人滑向被告人的路径:张某自己就是刷单诈骗的受害者,被骗 4 万余元,本可以报警、本可以止损,但他选择「与骗子合作」把损失赚回来——按收款金额 1% 当「兑换专员」,四个月帮对方转移 150 余万元,自己只拿到 5700 元,换来三年有期徒刑。这也是掩隐罪与帮信罪的分水岭:知道「卡里的钱就是诈骗犯罪所得」还帮着转移,就是掩隐罪(三年起步的那一档),而不是帮信罪。对已经被骗的人来说,最危险的心理就是「再配合一下就能把本钱要回来」——对方从来只会让你越陷越深,而你要承担的是他所有赃款的刑事后果。

新疆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网,2026-04)

行刑衔接 帮跑分团伙转 4.3 万,获不起诉但被行政拘留+罚款 不起诉 + 行政拘留十日

明知老乡是「跑分」洗钱团伙成员,仍提供 2 张银行卡和身份证、由对方绑定 POS 机,还在宾馆房间里帮着转账。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朱某某明知其老乡沈某某系「跑分」洗钱团伙成员,为牟取非法利益,仍将自己的2张银行卡及身份证提供给沈某某,由沈某某将其银行卡绑定POS机;后朱某某在沈某某租赁的宾馆房间内伙同其他三名洗钱团伙成员,将流入其银行卡的资金转账至上线提供的其他银行账户。经查,朱某某在沈某某组织下为洗钱团伙转移诈骗资金4.3万余元,另转移70余万元来源不明资金,获取报酬4100余元。

诉讼过程

检察机关经公开听证,考虑到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资金不足5万元,且系从犯、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等情况,依法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向公安机关提出检察意见。公安机关对朱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8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100余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是理解「行刑衔接」的最佳样本:不起诉不等于没事。朱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只是因为转移的诈骗资金不足 5 万元、且系从犯、自首、认罪认罚、退清违法所得,检察机关作了相对不起诉;但刑事不追究不代表行政不处罚——公安随后对其行政拘留十日、罚款 8000 元、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4100 元。这提醒两件事:第一,「金额没到线」是量刑情节而不是无罪理由,本次补充的很多案件都说明这条线只有在同时具备多重从宽情节时才可能不起诉;第二,被不起诉人仍会留下行政处罚记录,而且违法所得一律追缴,所谓「赚点跑分佣金」到最后是一分不剩还要倒赔。

两高一部依法惩治帮信罪及相关犯罪典型案例·案例六(2025-07-28)

虚设公司洗赃 为跨境赌博犯罪所得 12 亿虚设公司、买资产转款,判五年 涉案 12 亿元

明知对方从事跨境赌博犯罪,仍按其安排注册成立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通过购买资产、出借资金、转账汇款等方式协助掩饰、隐瞒赃款。

基本案情

胡某伟(另案处理)在柬埔寨从事网络赌博等犯罪,并将犯罪所得及收益12亿元在国内投资使用。2018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罗某明知胡某伟从事跨境赌博犯罪,仍听从胡某伟安排,为其注册成立公司以方便转移、处理犯罪所得。罗某担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该公司的实际管理与运营工作,通过购买资产、出借资金、转账汇款等方式,积极协助胡某伟掩饰、隐瞒跨境赌博的犯罪所得及收益。

诉讼过程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使用,掩饰、隐瞒钱款性质,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且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罗某当庭认罪,有悔过表现,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罗某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把「洗白赃款」的标准手法拆得很清楚:虚设公司 + 购买资产 + 出借资金 + 转账汇款,本质是用合法商业行为掩盖非法来源。两点值得普通人警惕:第一,「只是当法定代表人、挂个总经理」同样是犯罪——罗某没有参与赌博,判刑是因为他明知资金来源是跨境赌博犯罪还帮它改换形态;第二,「买资产」也被认定为掩饰隐瞒手段,用赃款买房、买车、出借给别人,不等于把黑钱变成了白钱,法院会一路追溯资金来源。法官特别指出,这类行为涉案金额往往巨大、常通过线上线下方式转移赃款出境,还会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因此全链条惩处。

最高法跨境赌博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案例五(2024-07-22)

开工作室转卡 开工作室用 268 张卡转账取现,数罪并罚十一年 有期徒刑十一年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骗取或购买多张银行卡后开设「工作室」雇人操作转账,按转账金额 2‰ 收报酬,涉案流水 1156 亿余元。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通过骗取或购买等方式获得多张银行卡后,使用自己及收集来的银行卡、支付宝为他人提供收款、转账、取现等服务,并按转账金额的2‰收取报酬;并按转账金额的2‰收取报酬;2020年5月至11月开设「工作室」雇佣他人操作转账,涉案银行卡268张,流水115606万余元,涉电信网络诈骗案件76起,流入涉案卡诈骗金额107万余元,取现547万余元,非法获利231万余元。

诉讼过程

一审以掩隐罪判处李某六年、罚金5万元,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六年、罚金5万元,决定执行十一年、罚金10万元。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罚金5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1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有两个数字足以改变认知:268 张卡、流水 1156 亿余元(原文 115606 万余元),而「工作室」只开了半年多——这不是「帮忙转个账」,而是一条流水线。法律上有三点值得记住:第一,「收卡」和「用卡」是两个罪名,非法持有、收购大量他人信用卡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用它转移犯罪所得构成掩隐罪,本案两罪并罚十一年;第二,按转账金额 2‰ 收报酬的计算方式,意味着参与流水越大罪责越重,获利 231 万余元的代价是十一年;第三,法院对这类案件会做「必要的拆分评价」,即同一批行为按触犯的多个罪名分别评价后并罚,不会因为「都是转账」就只算一次。

人民法院案例库帮信罪案例·李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掩隐案((2022)川15刑终190号)

低价收赃 明知没有发票仍低价收货,收赃的药商也判了 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药品经销商熟知市场价,明知对方无法提供销售发票和货物凭证,仍长期以低于市场价 20% 至 50% 的价格收购。

基本案情

2021年初,张强经营一家药房,通过武汉某医药公司进货,由公司按订单配送、店员签收后付款到公司账户。同年5月,张强经人介绍认识担任该公司营销部副总经理的刘平,开始通过刘平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入药品。2021年6月至2022年9月,刘平多次联系张强,通过亲自送货、快递以及张强自提等方式将涉案药品送至指定地点,张强再将这些药品加价卖给各地药商从中获利。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张强作为药品经销商熟知药品市场价格,明知刘平无法提供销售发票、货物凭证等,仍多次以低于市场价 20% 至 50% 的价格收购,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3年5月汉阳区检察院启动立案监督程序监督公安机关追诉,张强于6月12日主动投案。

诉讼过程

经汉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于2024年7月17日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张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 2 万元。截至当年12月,公安机关已先后抓获数名下游药贩并陆续移送审查起诉。

典型意义

「我只是图便宜进货」不能免责。作为同业经营者,明知对方拿不出销售发票和货物凭证、价格又明显低于市场价(本案低 20%–50%),仍长期收购转卖,即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检察机关还通过立案监督追诉了这名最初未被追究的下游收赃者。

最高检「一次查账牵出职务侵占案」(湖北武汉汉阳,检察日报 2024-12-24)

工地盗窃 偷 24 次扣件卖废品,收赃 29 次也获刑 盗窃 32400 元 / 收购 19741 元

在工地先后 24 次盗窃脚手架扣件,分 29 次卖给废品收购点;收购者明知来路不明仍低价收购。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至5月,被告人徐某在安徽省明光市某产业园建筑工地从事水电工作时,见工地内脚手架扣件无人看管,先后 24 次盗窃该工地脚手架扣件,并分 29 次运至被告人王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点出售牟利。王某明知徐某所售扣件来路不明,仍多次低价收购,每次几百至千元不等,通过微信向徐某支付收购款 19741 元。徐某盗窃扣件价值 32400 元。

诉讼过程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9日作出(2021)皖1182刑初151号刑事判决: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形式上王某收购 29 次已超过「十次以上」的升档标准,但法院认为:认定掩饰、隐瞒次数应以上游每次行为均构成犯罪为前提,且须综合上游犯罪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判断。徐某属概括故意下的单次盗窃,若仅因收购次数多就对王某升档量刑,会出现下游重于上游的量刑倒挂。故未认定为「情节严重」。废品收购从业者对明显来路不明的物品应予拒绝。

最高法入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 2024-18-1-221-001)

虚设公司洗钱 帮赌博犯罪虚设公司转移 12 亿,判五年 涉及 12 亿元

明知他人从事跨境赌博犯罪,仍注册成立公司并负责运营管理,通过购买资产、出借资金、转账汇款协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基本案情

胡某伟(另案处理)在柬埔寨从事网络赌博等犯罪,并将犯罪所得及收益 12 亿元在国内投资使用。2018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罗某明知胡某伟从事跨境赌博犯罪,仍听从其安排,为其注册成立公司以方便转移、处理犯罪所得。罗某担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该公司实际管理与运营工作,通过购买资产、出借资金、转账汇款等方式,积极协助胡某伟掩饰、隐瞒跨境赌博的犯罪所得及收益。

诉讼过程

本案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认为罗某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使用、掩饰隐瞒钱款性质,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且情节严重;鉴于其当庭认罪、有悔过表现,酌情从轻。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为赌博犯罪分子提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为随之增多,常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将犯罪所得转移出境,既妨碍查处也扰乱金融秩序。虚设公司、假借购买资产与出借资金转移赃款,涉案 12 亿元,依法认定情节严重。

最高法跨境赌博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2024-07-22)

倒卖医保药 收「医保回收药」转手卖,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340 余万元

无药品经营资质,通过微信收购他人用医保骗开的药品再转卖牟利。明知是医保骗保所得仍收购销售,即按掩隐罪定罪。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至2021年12月,被告人戴某寿在无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联系上下家收购、销售「医保回收药品」,并租用仓库作为场地、雇佣他人负责打包邮寄。经核实,戴某寿将所收购的「医保回收药品」销售给冀某洲、彭某,共收款 340 余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药品 10416 盒。2022年7月起,戴某寿再次以同样方式收购销售,从王某星等处收购付款 18 万余元,销售给翟某刚收款 57 万元;案发后扣押药品 10133 盒。

诉讼过程

本案经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审理,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认为戴某寿明知系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而非法收购、销售,情节严重,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典型意义

司法解释明确:明知系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而非法收购、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倒卖医保药品不仅造成基金损失,还会使药品脱离储存条件、变质后再次流入销售环节,危害公众健康。

最高法依法严惩医保骗保犯罪典型案例(2025-08-05)

虚拟币洗钱 收卡取现再买币转移,按到账金额抽成 40 余万

王某等三人共谋为他人转移犯罪资金:收购大量银行卡接收资金,安排人员在多家银行取现,再用赃款购买虚拟币转给上线,按到账资金抽成 10%—15%。仅 2022 年 8 月的十天里,所转移资金中就含 15 名被害人的被骗款 40 余万元。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中旬,被告人王某、张某、赵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共谋通过转账、提现和购买虚拟币等方式为他人转移犯罪资金。三人分工明确:由王某提供资金,通过赵某某购买虚拟币交给上线作为保证金,再由王某、张某向他人收购大量银行卡提供给上线接收犯罪资金。资金到账后,上线通知王某等人,其即安排他人在黑龙江省大庆市多个银行取现,抽取到账资金 10% 至 15% 的提成后,将其余资金购买虚拟币转移给上线。经查,2022年8月5日至14日期间,王某等人转移资金中有林某某等 15 名被害人被诈骗资金 40 余万元。

诉讼过程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王某、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宣判后三人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随着打击力度加大与金融监管增强,直接通过银行账户转移非法资金难度增大,不法分子转向隐蔽性更强的虚拟币交易,追赃难度显著上升。参与「取现—抽成—买币—转出」任何一环都可能构成掩隐罪,「只是帮忙取个钱」不是免责理由。

两高一部帮信罪典型案例(2025-07-28)

跑分洗钱 出借银行卡与身份证绑定 POS 机转移赃款 不起诉 + 行政拘留

朱某某明知老乡系跑分洗钱团伙成员,仍将本人两张银行卡和身份证交给对方绑定 POS 机,并在宾馆房间内协助把流入资金转至上线指定账户。因转移金额不足 5 万元、系从犯且有自首情节,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公安机关另对其行政拘留十日、罚款 8000 元。

黄底 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记住的具体情节。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不知情」还是「明知」—— 也决定了要不要担责。

基本案情

朱某某明知其老乡沈某某系「跑分」洗钱团伙成员,为牟取非法利益,将自己的 2 张银行卡及身份证提供给沈某某,由沈某某将其银行卡绑定 POS 机。后朱某某在沈某某租赁的宾馆房间内,伙同其他三名洗钱团伙成员,将流入其银行卡的资金转账至上线提供的其他银行账户。经查,2022年5月19日至23日,朱某某在沈某某组织下为洗钱团伙转移诈骗资金 4.3 万余元,另转移 70 余万元来源不明资金,获取报酬 4100 余元。2025年1月,朱某某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并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诉讼过程

江苏省新沂市公安局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移送审查起诉。新沂市人民检察院经公开听证,考虑到朱某某转移资金不足 5 万元,且系从犯、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向公安机关提出检察意见。新沂市公安局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罚款 8000 元、没收违法所得 4100 余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对于仅协助、配合组织者转移赃款、起次要辅助作用的「卡农」,综合判断确无刑事追究必要性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不起诉不等于没有后果——仍会被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留下违法记录。

两高一部帮信罪典型案例(2025-07-28)

代收赃款 帮人代收货款,收的是别人的被骗款 刑责 + 退赔

帮“朋友”代收几笔货款并按笔提成,钱到账后立刻转出。事后查明这些款项来自电诈,代收人成了赃款转移的一环。

场景示例(据同类案件常见手法整理,非具体个案)

收购赃物 低价收购来路不明的手机 刑责 + 没收

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数部手机,对方无法说明来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购转移,即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场景示例(据同类案件常见手法整理,非具体个案)

代购洗钱 借「代购」名表把诈骗款换成实物 46 万

钟某亮按上线安排,多次跨省以买家身份与二手平台卖家线下验货交易劳力士手表,要求脱离平台私下转账。其间不法分子骗得 46 万余元转入卖家账户,钟某亮取走手表寄给上线,获利 13500 元。被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钟某亮初中毕业后没有固定职业。2024年11月至12月,钟某亮通过网络根据「上线」(身份不明)安排,短时间内多次往返广东、四川、湖南、重庆等地,先后三次以买家身份与闲置品交易平台上出售劳力士手表的卖家在线下见面并验货,要求卖家脱离平台提供银行卡号进行私下交易。之后钟某亮编造等候女朋友转账、要去银行处理等理由让卖家等待收款。其间不法分子通过电诈骗得 46 万余元转入上述手表卖家提供的收款账号,钟某亮取走三块手表并邮寄至上线指定地址,从中获利 13500 元,后删除手机中的聊天记录等数据信息。

诉讼过程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审理,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认为钟某亮明知资金系他人犯罪所得,利用交易二手奢侈品手段协助将之转换为实物,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系从犯,到案后主动退还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近年来不法分子常利用大额黄金交易、二手奢侈品买卖在资金转移转换上的特殊便利实施洗钱。帮人「代购」并寄给陌生上家,本质是把赃款转换成实物——莫因贪利为他人洗钱,沦为上游犯罪的帮凶。

最高法电信网络诈骗典型案例(2026-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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